| 主管部门 |
| 蕉岭县医疗保障局 |
| 补贴对象 |
| 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符合享受医保待遇的参保人 |
| 补贴标准 |
| 参保人住院、门诊特定病种费用经居民医保基金按规定支付后,累计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达到大病保险起付标准部分,由大病保险按规定支付。(1)住院。参保人在居民医保基金支付后需个人自付的住院医疗费用,年度累计个人自付费用10000元以上部分,由大病保险按规定进行支付。支付比例为:10000元至30000元的部分,按75%比例支付;30000元以上部分,按80%比例支付。特困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纳入监测范围的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年度累计个人自付费用2000元以上部分,由大病保险按规定进行支付。支付比例为:2000元至30000元的部分,按80%比例支付;30000元以上部分,按85%比例支付。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年度累计个人自付费用5000元以上部分,由大病保险按规定进行支付。支付比例为:5000元至30000元的部分,按80%比例支付;30000元以上部分,按85%比例支付。(二)市外住院。⒈参保人通过异地就医备案的,在备案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符合医保政策范围内的医疗费用,起付标准参照市内同级别医疗机构标准执行,报销比例为:一级医疗机构(含未定级的医疗机构)80%、二级医疗机构70%、三级医疗机构60%。大病保险待遇标准参照市内住院标准支付。备案有效期内回参保地就医的,待遇标准按照市内就医政策执行。2.未通过异地就医备案的外出就医参保人,医疗费用起付标准为2000元,报销比例为:一级医疗机构(含未定级的医疗机构)70%、二级医疗机构60%、三级医疗机构45%。大病保险报销比例按市内住院的标准相应降低10%。⒊参保人以个人承诺方式办理异地就医备案手续的,应履行承诺事项,可在补齐相关备案材料后享受异地就医备案政策待遇;在未补齐资料前,参照未通过异地就医备案政策待遇执行。其他详见文件 |
| 补贴渠道 |
| 城乡居民医保基金大病保险支付 |
| 政策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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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梅州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梅市府〔2024〕11 号.pdf 梅州市医疗保障就医指南.pdf |
| 备注 |
| 投诉咨询电话 |
| 0753-78636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