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央财政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实行定额补贴。农业农村部、
财政部组织制定全国补贴范围内通用类农业机械最高补贴额。我
省按照不超过同类同档产品上年市场销售均价的30%测算确定补
贴范围内农业机械的补贴额,其中通用类机械不得超过最高补贴
额。适当提高我省部分农业生产急需适用、重点短板机具补贴额
测算比例,补贴额测算比例原则上最高不超过 35%。补贴额测算
按照农业农村部、财政部有关政策要求及我省在实际实施过程中
的具体情况组织测算工作。在资金总量控制、满足补贴资金兑付
需求前提下,适当提高我省生产急需的移动式烘干机、履带式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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拉机、履带式收获机补贴额,测算比例最高不得超过 40%。对我
省保有量明显过多、技术相对落后的机具,实行降低补贴标准、
退坡处理直至退出补贴范围。具体操作按照农业农村部、财政部
的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除提高补贴额测算比例的机具以外,一般补贴机具单机补贴
限额原则上不超过 5 万元;挤奶机械、烘干机单机补贴限额不超
过 12 万元;玉米去雄机、高性能青饲料收获机、大型免耕播种
机、大型气力式播种机、大型联合收获机、大型水稻浸种催芽程
控设备、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机具单机补贴限额不超过 15 万元;
100 马力以上拖拉机单机补贴限额不超过 10 万元,200 马力以上
动力换挡或无级变速拖拉机单机补贴限额不超过 25 万元;大喂
入量联合收获机单机补贴限额不超过 25 万元;大型甘蔗收获机
单机补贴限额不超过 40 万元;大型成套设施装备单套补贴限额
不超过 60 万元。
保持补贴额总体稳定,具体产品或具体档次的中央财政资金
实际补贴比例在 30%上下一定范围内浮动符合政策规定,不对外
公布具体产品的补贴额。在政策实施过程中发现具体产品或档次
的中央财政资金实际补贴比例超过测算比例 15 个百分点以上
的,农业农村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应结合实际情况及时组织调查,
并将调查情况及时报送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对有违规情节的,
按相关规定处理;对无违规情节的补贴申请,可按原规定兑付补
贴资金,并组织对相关产品及其所属档次补贴额进行评估,视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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况及时调整。发现同档次同品质的大多数产品价格总体下降幅度
较大的,综合研判后,应当及时相应下调此档机具补贴额,如发
现劣质产品以低价扰乱市场秩序的,要严肃查处。
对保有量明显过多、技术相对落后的机具品目或档次降低补
贴标准,并逐步退出补贴范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