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居民医保零星报销

主管部门
蕉岭县医疗保障局
补贴对象
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符合享受医保待遇的参保人
补贴标准
参保人在选定普通门诊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费用,不设起付标准,支付比例为60%;参保人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门诊费用和门诊诊查费,居民医保基金不予支付。参保人普通门诊每月最高支付限额50元,年度累计最高支付限额300元。 参保人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发生符合医保政策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居民医保基金按规定给予支付;除急诊、抢救等特殊情况外,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居民医保基金不予支付。参保人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前产生因病情危重的急诊和抢救门诊费用纳入住院报销;在非定点医疗机构产生因病情危重急诊和抢救门诊费用按同级别医疗机构住院报销比例报销。 (一)市内住院。 ⒈基本医疗保险。起付标准按医疗机构级别确定,分别为一级医疗机构(含未定级的医疗机构)200元、二级医疗机构450元、三级医疗机构800元。支付比例为一级医疗机构(含未定级的医疗机构)90%、二级医疗机构80%、三级医疗机构65%。 详见政策依据。 (二)市外住院。 ⒈参保人通过异地就医备案的,在备案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符合医保政策范围内的医疗费用,起付标准参照市内同级别医疗机构标准执行,报销比例为:一级医疗机构(含未定级的医疗机构)80%、二级医疗机构70%、三级医疗机构60%。 其他详见文件
补贴渠道
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参保人的费用由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
政策依据
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梅州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梅市府〔2024〕11 号.pdf
备注
投诉咨询电话
0753-78636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