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农田保护经济补偿

主管部门
蕉岭县自然资源局
补贴对象
承担基本农田保护任务并依法签订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的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国有农场等集体土地所有权单位和国有农用地使用权单位。
补贴标准
每年每亩35元(省级补贴30元,县级补贴5元)。
补贴渠道
基本农田保护经济补偿资金由镇级政府设立专账,由村委会做出本村所需使用该项资金的预算上报镇人民政府,由镇人民政府相关部门核实资金使用范围及金额后,统筹安排。并做好资金预拨付、项目质量监管、工程验收、项目工程决算和公示等工作。
政策依据
梅市府办〔2013〕23号《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国土资源局财政局关于梅州市基本农田保护经济补偿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pdf
备注
《基本农田保护经济补偿》数据由自然资源局耕地保护监督与生态修复股提供,各镇人民政府核准。
投诉咨询电话
0753--718886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