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信息 | ||||||||
咨询人 | 邱美兰 | |||||||
类型 | 咨询 | 来信时间 | 2024-04-19 | |||||
标题 | 低保申请 | |||||||
内容 | 领导们你们好,我是蕉岭县文福镇暗石村村民,本人丈夫在2015年1月因心梗去世,当时大儿子10岁,小儿子1岁8个月,在2016年在蕉岭民政局申请了低保补贴至今,在今年本月11日经有关部门调查说我不符合领取低保,说我有房产,因为我娘家是韶关的,之前老公在时我们一直在韶关工作,在2011年老公在时共同购买了套2手房,当时是借钱交了首付,在他走后兄弟姐妹帮我出钱还了银行剩下的房款,现在本人在广州工厂打零工每个月工资2千多,大儿子在广州交通大学就读,小儿子在韶关向阳小学读书由我妈帮忙照顾,本人身体也不好,有甲亢甲减需吃药调理,工作不稳定没有其它收入,靠打零工维持生活,现生活实在困难。希望能得到政府的照顾。 | |||||||
回复信息 | ||||||||
回复类型 | 受理 | |||||||
处理部门 | 蕉岭县民政局 | 处理时间 | 2024-04-22 | |||||
处理意见 | 依据《广东省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和生活状况评估认定办法》(粤民规字〔2019〕9号)第十二条 家庭成员名下财产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核对发生时,家庭成员名下金融资产的人均金额(市值)不超过当地24个月低保标准。 (二)名下的居住用途不动产(含住宅、公寓)总计不超过1套(栋),且名下无非居住用途不动产(含商铺、车库(位)等)。 家庭已拥有1套(栋)居住用途不动产,且拥有泥砖房、父辈以上留下祖屋且申请家庭成员不作居住的,不认定为超过住房标准。 (三)名下均无机动车辆(残疾人代步车、燃油摩托车、电瓶车除外)。 (四)名下无商事登记信息。 申请家庭成员名下查询到商事登记信息,属于无雇员的夫妻小作坊、小卖部(专营高档烟酒和奢侈品的除外),以及属建档立卡贫困户统一参加当地合作社、集体所有制公司等经济组织的,可申请复核,经工作人员调查核实后,视为无商事登记。 该十二条规定(二)项明确了低保申请的财产要求,请你依据该项提供佐证材料给所在镇人民政府,如果可以证明是唯一住房的情况下,其他项也符合救助条件的,可以免于取消低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