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政策项目 |
补贴标准 |
主管部门 |
1 |
最低生活保障 |
农村低保标准601元/人,补差水平318元/人
城镇低保标准858元/人,补差水平676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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蕉岭县民政局 |
2 |
特困供养人员照料护理 |
分散全自理33 集中全自理33 分散半失能486 集中半失能972 分散全失能972 集中全失能1944(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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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 |
农村特困供养标准962元/人
城镇特困供养标准1373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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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百岁老人长寿保健金 |
根据蕉府办[2012]48号文、县长办公会议纪要[2017]3号、7号文,100岁高龄老人每月高龄老人补(津)贴标准为900元101-105岁老人,由现在每月补助900元的基础上,每增加一岁,每月补(津)贴加100元,106-109岁老人,每人每月补(津)贴2000元,110岁以上高龄老人每人每月补(津)贴3000元。另发100岁以上每人重阳节800元、春节慰问金2000元;101-105岁老人发给重阳慰问金1000元、春节慰问金2300元;106-109岁老人发给重阳慰问金2000元、春节慰问金3000元;110岁以上高龄老人发给重阳慰问金3000元、春节慰问金5000元。 |
5 |
高龄老人补(津)贴 |
80-89岁高龄老人补(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300元;90-99岁高龄老人补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100元 |
6 |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 |
202元/月 |
7 |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
270元/月 |
8 |
城乡特困居民医疗救助(已结束,移至医保局) |
特困供养人员门诊费用100%救助,政策内住院费用100%救助,年救助封顶50000元;其他人员政策内费用不低于80%,年救助封顶40000元 |
9 |
临时救助 |
原则为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个月,具体以个人综合评估及支出状况确定。 |
10 |
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 |
每人每月1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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蕉岭县卫生健康局 |
11 |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 |
独生子女死亡的1000元/人/月;独生子女伤病残的500元/人/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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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农村计划生育节育奖励(农村纯生二女结扎户奖励) |
每人每月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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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接生员和赤脚医生生活困难补助资金 |
一、工作年限超过30年(含30年)的,每人每月补助900元;二、工作年限在20-30年(不含30年)的,每人每月补助800元;三、工作年限在10-20年(不含20年)的,每人每月补助7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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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特别扶助 |
一级520元/人、二级390元/人、三级260元/人 |
15 |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 |
每人每月1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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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村卫生站医生补贴资金 |
被列为补贴对象的乡村医生,每人每年补贴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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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耕地地力保护补贴 |
2024年补贴标准101.6/亩/年 |
蕉岭县农业农村局 |
18 |
农机购置补贴 |
按广东省农业农村厅农机购置补贴系统标准,一般不超过购置农具的30% |
19 |
建档立卡贫困户(已结束) |
无 |
20 |
政策性家禽、生猪养殖保险保费补贴 |
生猪保费:中央财政补贴保费40%,省财政补贴保费20%,县财政补贴保费15%,家禽保费:省财政补贴保费50%,市、县财政补贴保费20%. |
21 |
种粮直接补贴(已结束) |
65.6元/亩 |
22 |
农村危房改造(扶贫局)(已移至住建局) |
新建户每户补助1.5万元;维修户每户补助0.7万元 |
23 |
渔业捕捞和养殖业油价补贴(已结束) |
详见文件 |
24 |
生猪屠宰环节病害猪损失补贴 |
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病害猪损失补贴标准为每头800元,无害化处理费用补贴每头80 元。经检疫检验确认为不可食用的生猪产品,按90 公斤折算1头的标准,折算成相应的生猪头数享受补贴。运送至屠宰企业时已经死亡的生猪不享受屠宰环节病害猪损失补贴,只享受无害化处理费用补贴 |
25 |
优质后备母牛饲养补贴(2021年开始取消) |
每头优质后备母牛补贴500,其中省与地方财政分别负担补贴资金的60%和40% |
26 |
政策性能繁母猪保险费补贴 |
中央补助保险费的40%,省财政补助保费的35%,市财政补助保费的8%,县财政补助保费5.33% |
27 |
“两不具备”贫困村庄搬迁(已结束) |
每户统筹3万元,列入低收入危房改造户每户2万元 |
28 |
畜牧品种改良经费 |
由每年省市级具体文件分配落实 |
29 |
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补助 |
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病害猪损失补贴标准为每头800元,无害化处理费用补贴每头80 元。经检疫检验确认为不可食用的生猪产品,按90 公斤折算1头的标准,折算成相应的生猪头数享受补贴。运送至屠宰企业时已经死亡的生猪不享受屠宰环节病害猪损失补贴,只享受无害化处理费用补贴。 |
30 |
生猪规模化养殖场无害化处理补助 |
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费用每头给予80元的补助,由中央、省、地级以上市和县财政承担。其中,中央财政承担经费40元/头,省财政承担24元/头,市县财政负担16元/头.县财政给予每头增加10元作为处理厂到农户收集病死畜的收集经费补助 |
31 |
农作物良种补贴资金分配情况表(已结束) |
水稻15元/亩,玉米、小麦10元/亩 |
32 |
禁渔渔民生产生活补助(已结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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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学前教育资助 |
1000元/生/年 |
蕉岭县教育局 |
34 |
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费补助 |
小学非寄宿500元/生/年 小学寄宿1000元/生/年 初中非寄宿750元/生/年 初中寄宿1250元/生/年 |
35 |
建档立卡学生生活费(已结束) |
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生活费补助标准:义务教育、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每人每年3000元;普通高校每人每年7000元 |
36 |
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教育局)(已结束) |
每生每学年2000元 |
37 |
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 |
2000元/生/年 |
38 |
省级生态公益林效益补偿专项资金 |
损失性补偿奖金额占总额的80% |
蕉岭县林业局 |
39 |
生态公益林激励性补助(已结束) |
2016年8元/亩,实行差异化补偿 |
40 |
生态公益林基础性补偿(已结束) |
2016年20元/亩,其中林农占75% |
41 |
低保残疾人生活津贴(残联)(已结束,移至民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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蕉岭县残疾人联合会 |
42 |
重度残疾人医疗保险 |
380元/人/年 |
43 |
残疾人自主创业就业 |
不一定每年都有补助,按政策交件走 |
44 |
重度残疾人、精神和智力残疾人缴纳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 |
10元/月/人 |
45 |
重度残疾人护理津贴(残联)(已结束,移至民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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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
南粤扶残助学工程(高等教育阶段残疾学生补贴) |
专科生一次性资助10000元/人;本科生一次性资助15000元/人;研究生一次性资助20000元/人;博士研究生一次性资助30000元/人。 |
47 |
农村危房改造 |
农村危房改造资金采取以农户自筹为主,政府补助为辅的原则。2022年农村危房改造对象补助标准为:一是改造方式为新建房屋、置换既有安全房屋或统建农村集体公租房的,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不低于3.4万元/户,其他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不低于4万元/户;二是改造方式为修缮加固的,不低于2万元/户;三是对于原中央苏区县的农村危房改造对象,每户提高0.35万元的补助额度。 |
蕉岭县公有房屋和保障性住房服务中心 |
48 |
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已结束) |
每人每年600元 |
蕉岭县水务局 |
49 |
基本农田保护经济补偿 |
每年每亩35元(省级补贴30元,县级补贴5元)。 |
蕉岭县自然资源局 |
50 |
广东省贫困归侨扶贫救助专项补助 |
纳入低保、散居“五保”归侨标准3000元/人,困难归侨子女助学4000元/人/年 ,困难归侨临时帮扶3500元/人/年进行资金预算分配。归侨临时帮扶标准金和困难归侨子女助学金、低保侨眷助学金补助标准,原则上不高于10000元,特别困难的可提高标准,大病补助的住院或特殊门诊自费金额作为界定标准,自费3000元以上给予500元至10000元的补助。具体发放标准由各地根据以上明确标准范围结合资金总额和帮扶人数灵活制定。原则上,同一申请人一个年度内同一申请理由只能发放一次补助。 |
蕉岭县归国华侨联合会 |
51 |
城乡居民医保零星报销(2021年1月移交至医疗保障局) |
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市内一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医疗费用基金支付比例为至95%;市内二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医疗费用基金支付比例为85%;市外医院支付比例为60%(备案)和50%(未备案)。2020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50万元。 |
蕉岭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52 |
一次性创业资助 |
一次性10000元 |
53 |
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人社局)(已结束) |
国家助学金由中央、省和各级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主要资助受助学生的生活费开支,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1500元。以后年度将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财力状况适时调整资助标准。 |
54 |
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 |
每月按实际社保缴费额2/3的标准给予补贴。 |
55 |
技能晋升培训补贴 |
按照《广东省职业技能提升补贴(指导)标准目录》确定的补贴标准给予补贴。 |
56 |
城乡居民医保大病保险(2021年1月移交至医疗保障局) |
住院费用报销标准: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市内一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医疗费用基金支付比例为至95%;市内二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医疗费用基金支付比例为85%;市外医院支付比例为60%(备案)和50%(未备案)。2020年,城乡居民医保最高支付限额70万元,其中基本医疗保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50万元、大病保险年度累计最高支付限额20万元。大病保险起付标准7000元,报销比例75%;城乡五保供养对象、建档立卡贫困人员大病保险起付标线1000元,报销比例85%,不设年度最高支付限额。 |
57 |
创业带动就业补贴 |
招用3人以下的按每人2000元给予补贴;招用4人以上的每增加1人给予3000元补贴,总额最高不超过3万元。 |
58 |
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移民办) |
每人每年600元 |
蕉岭县水库移民管理办公室 |
59 |
城乡居民医保大病保险 |
住院费用报销标准:(一)市内住院。参保人在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支付后需个人自付费用,年度累计超过7000元以上部分,由大病保险按75%比例补偿;年度补偿累计最高限额为200000元。特困供养人员、建档立卡贫困人员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支付后需个人自付费用,年度累计超过1000元以上部分,由大病保险按85%比例补偿;不设年度补偿累计最高限额。(二)市外住院。经办理异地就医备案手续的,大病保险待遇标准参照市内标准支付。未办理异地就医备案手续的,超过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以上部分费用,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普通人群报销比例为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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蕉岭县医疗保障局 |
60 |
城乡居民医保零星报销 |
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市内一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医疗费用基金支付比例为至95%;市内二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医疗费用基金支付比例为85%;市内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医疗费用基金支付比例为65%;城乡居民医保的参保人员已办理异地就医备案的,住院起付标准参照市内同级医院标准,报销比例为60%,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与报销比例参照市内就医报销标准;自行前往梅州市外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未按本市规定办理备案的,参保 人员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住院起付标准为1600元,报销比例 为 45%,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普通人群报销比例为55%。2024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50万元。 |
61 |
困难群众医疗救助 |
第十条医疗救助享受待遇年度与基本医保年度保持一致。第十一条收入型医疗救助对象按以下标准予以救助:(一)特困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按100%的比例予以救助,不设年度救助起付标准,不设年度最高救助限额。(二)低保对象、纳入监测范围的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不设年度救助起付标准,普通门诊按80%的比例予以救助;门诊特定病种、住院按85%比例予以救助。门诊和住院共用年度救助限额 100000元。(三)低保边缘家庭成员普通门诊、门诊特定病种不设年度起付标准,按80%的比例予以救助;住院起付标准2000元,按85%比例予以救助。门诊和住院共用年度救助限额100000元。第十二条支出型医疗救助对象年度救助起付标准7000元(含门诊和住院),按80%的比例予以救助,门诊和住院共用年度最高救助限额80000 元。第十三条对规范转诊且在省域内就医的医疗救助对象在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普通门诊、门诊特定病种、住院医疗费用,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综合保障后,个人负担医疗费用仍然较重的,按下列标准予以倾斜救助:(一)特困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按80%的比例予以救助,不设年度救助标准,年度最高救助限额40000 元。(二)低保对象、纳入监测范围的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低保边缘家庭救助对象年度救助起付标准3000元,救助比例为:3000 至 10000元的部分,按50%予以救助;10000至30000 元的部分,按60%予以救助;30000元以上部分,按70%予以救助。年度最高救助限额30000元。(三)支出型医疗救助对象年度救助起付标准10000 元,救助比例为:10000至30000元的部分,按50%予以救助;30000元以上部分,按60%予以救助,年度最高救助限额20000元。第十四条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困难人员,按规定给予相应医疗救助。对0至14周岁(含14周岁)患白血病和先天性心脏病两类重大疾病的参保儿童,按原有救助方式与标准执行。第十五条下列情形产生的费用不纳入医疗救助基金支付范围:(一)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二)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三)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四)在境外就医的;(五)体育健身、养生保健消费、健康体检;(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