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政策项目 补贴标准 主管部门
1 特困供养人员照料护理 分散全自理33 集中全自理33 分散半失能486 集中半失能972 分散全失能972 集中全失能1944(元/人) 蕉岭县民政局
2 最低生活保障 农村低保标准601元/人,补差水平318元/人 城镇低保标准858元/人,补差水平676元/人
3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 农村特困供养标准962元/人 城镇特困供养标准1373元/人
4 百岁老人长寿保健金 根据蕉府办[2012]48号文、县长办公会议纪要[2017]3号、7号文,100岁高龄老人每月高龄老人补(津)贴标准为900元101-105岁老人,由现在每月补助900元的基础上,每增加一岁,每月补(津)贴加100元,106-109岁老人,每人每月补(津)贴2000元,110岁以上高龄老人每人每月补(津)贴3000元。另发100岁以上每人重阳节800元、春节慰问金2000元;101-105岁老人发给重阳慰问金1000元、春节慰问金2300元;106-109岁老人发给重阳慰问金2000元、春节慰问金3000元;110岁以上高龄老人发给重阳慰问金3000元、春节慰问金5000元。
5 高龄老人补(津)贴 80-89岁高龄老人补(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300元;90-99岁高龄老人补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100元
6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 202元/月
7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270元/月
8 城乡特困居民医疗救助(已结束,移至医保局) 特困供养人员门诊费用100%救助,政策内住院费用100%救助,年救助封顶50000元;其他人员政策内费用不低于80%,年救助封顶40000元
9 临时救助 原则为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个月,具体以个人综合评估及支出状况确定。
10 接生员和赤脚医生生活困难补助资金 一、工作年限超过30年(含30年)的,每人每月补助900元;二、工作年限在20-30年(不含30年)的,每人每月补助800元;三、工作年限在10-20年(不含20年)的,每人每月补助700元; 蕉岭县卫生健康局
11 村卫生站医生补贴资金 被列为补贴对象的乡村医生,每人每年补贴2万元
12 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 每人每月120元
13 农村计划生育节育奖励(农村纯生二女结扎户奖励) 每人每月50元
14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 独生子女死亡的1000元/人/月;独生子女伤病残的500元/人/月。
15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 每人每月120元
16 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特别扶助 一级520元/人、二级390元/人、三级260元/人
17 禁渔渔民生产生活补助(已结束) 蕉岭县农业农村局
18 农机购置补贴 按广东省农业农村厅农机购置补贴系统标准,一般不超过购置农具的30%
19 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补助 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病害猪损失补贴标准为每头800元,无害化处理费用补贴每头80 元。经检疫检验确认为不可食用的生猪产品,按90 公斤折算1头的标准,折算成相应的生猪头数享受补贴。运送至屠宰企业时已经死亡的生猪不享受屠宰环节病害猪损失补贴,只享受无害化处理费用补贴。
20 种粮直接补贴(已结束) 65.6元/亩
21 建档立卡贫困户(已结束)
22 优质后备母牛饲养补贴(2021年开始取消) 每头优质后备母牛补贴500,其中省与地方财政分别负担补贴资金的60%和40%
23 耕地地力保护补贴 2024年补贴标准101.6/亩/年
24 生猪规模化养殖场无害化处理补助 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费用每头给予80元的补助,由中央、省、地级以上市和县财政承担。其中,中央财政承担经费40元/头,省财政承担24元/头,市县财政负担16元/头.县财政给予每头增加10元作为处理厂到农户收集病死畜的收集经费补助
25 政策性家禽、生猪养殖保险保费补贴 生猪保费:中央财政补贴保费40%,省财政补贴保费20%,县财政补贴保费15%,家禽保费:省财政补贴保费50%,市、县财政补贴保费20%.
26 畜牧品种改良经费 由每年省市级具体文件分配落实
27 生猪屠宰环节病害猪损失补贴 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病害猪损失补贴标准为每头800元,无害化处理费用补贴每头80 元。经检疫检验确认为不可食用的生猪产品,按90 公斤折算1头的标准,折算成相应的生猪头数享受补贴。运送至屠宰企业时已经死亡的生猪不享受屠宰环节病害猪损失补贴,只享受无害化处理费用补贴
28 “两不具备”贫困村庄搬迁(已结束) 每户统筹3万元,列入低收入危房改造户每户2万元
29 渔业捕捞和养殖业油价补贴(已结束) 详见文件
30 农村危房改造(扶贫局)(已移至住建局) 新建户每户补助1.5万元;维修户每户补助0.7万元
31 政策性能繁母猪保险费补贴 中央补助保险费的40%,省财政补助保费的35%,市财政补助保费的8%,县财政补助保费5.33%
32 农作物良种补贴资金分配情况表(已结束) 水稻15元/亩,玉米、小麦10元/亩
33 学前教育资助 1000元/生/年(按学期发放) 蕉岭县教育局
34 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教育局)(已结束) 每生每学年2000元
35 建档立卡学生生活费(已结束) 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生活费补助标准:义务教育、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每人每年3000元;普通高校每人每年7000元
36 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 2000元/生/年(按学期发放)
37 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费补助 小学非寄宿625元/生/年 小学寄宿1250元/生/年 初中非寄宿750元/生/年 初中寄宿1500元/生/年(按学期发放)
38 省级生态公益林效益补偿专项资金 损失性补偿奖金额占总额的80% 蕉岭县林业局
39 生态公益林激励性补助(已结束) 2016年8元/亩,实行差异化补偿
40 生态公益林基础性补偿(已结束) 2016年20元/亩,其中林农占75%
41 重度残疾人医疗保险 380元/人/年 蕉岭县残疾人联合会
42 南粤扶残助学工程(高等教育阶段残疾学生补贴) 专科生一次性资助10000元/人;本科生一次性资助15000元/人;研究生一次性资助20000元/人;博士研究生一次性资助30000元/人。
43 低保残疾人生活津贴(残联)(已结束,移至民政局)
44 残疾人自主创业就业 不一定每年都有补助,按政策交件走
45 重度残疾人、精神和智力残疾人缴纳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 10元/月/人
46 重度残疾人护理津贴(残联)(已结束,移至民政局)
47 农村危房改造 农村危房改造资金采取以农户自筹为主,政府补助为辅的原则。2022年农村危房改造对象补助标准为:一是改造方式为新建房屋、置换既有安全房屋或统建农村集体公租房的,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不低于3.4万元/户,其他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不低于4万元/户;二是改造方式为修缮加固的,不低于2万元/户;三是对于原中央苏区县的农村危房改造对象,每户提高0.35万元的补助额度。 蕉岭县公有房屋和保障性住房服务中心
48 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已结束) 每人每年600元 蕉岭县水务局
49 基本农田保护经济补偿 每年每亩35元(省级补贴30元,县级补贴5元)。 蕉岭县自然资源局
50 广东省贫困归侨扶贫救助专项补助 纳入低保、散居“五保”归侨标准3000元/人,困难归侨子女助学4000元/人/年 ,困难归侨临时帮扶3500元/人/年进行资金预算分配。归侨临时帮扶标准金和困难归侨子女助学金、低保侨眷助学金补助标准,原则上不高于10000元,特别困难的可提高标准,大病补助的住院或特殊门诊自费金额作为界定标准,自费3000元以上给予500元至10000元的补助。具体发放标准由各地根据以上明确标准范围结合资金总额和帮扶人数灵活制定。原则上,同一申请人一个年度内同一申请理由只能发放一次补助。 蕉岭县归国华侨联合会
51 一次性创业资助 一次性10000元 蕉岭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52 城乡居民医保零星报销(2021年1月移交至医疗保障局) 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市内一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医疗费用基金支付比例为至95%;市内二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医疗费用基金支付比例为85%;市外医院支付比例为60%(备案)和50%(未备案)。2020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50万元。
53 城乡居民医保大病保险(2021年1月移交至医疗保障局) 住院费用报销标准: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市内一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医疗费用基金支付比例为至95%;市内二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医疗费用基金支付比例为85%;市外医院支付比例为60%(备案)和50%(未备案)。2020年,城乡居民医保最高支付限额70万元,其中基本医疗保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50万元、大病保险年度累计最高支付限额20万元。大病保险起付标准7000元,报销比例75%;城乡五保供养对象、建档立卡贫困人员大病保险起付标线1000元,报销比例85%,不设年度最高支付限额。
54 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 每月按实际社保缴费额2/3的标准给予补贴。
55 技能晋升培训补贴 按照《广东省职业技能提升补贴(指导)标准目录》确定的补贴标准给予补贴。
56 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人社局)(已结束) 国家助学金由中央、省和各级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主要资助受助学生的生活费开支,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1500元。以后年度将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财力状况适时调整资助标准。
57 创业带动就业补贴 招用3人以下的按每人2000元给予补贴;招用4人以上的每增加1人给予3000元补贴,总额最高不超过3万元。
58 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移民办) 每人每年600元 蕉岭县水库移民管理办公室
59 城乡居民医保零星报销 参保人在选定普通门诊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费用,不设起付标准,支付比例为60%;参保人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门诊费用和门诊诊查费,居民医保基金不予支付。参保人普通门诊每月最高支付限额50元,年度累计最高支付限额300元。 参保人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发生符合医保政策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居民医保基金按规定给予支付;除急诊、抢救等特殊情况外,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居民医保基金不予支付。参保人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前产生因病情危重的急诊和抢救门诊费用纳入住院报销;在非定点医疗机构产生因病情危重急诊和抢救门诊费用按同级别医疗机构住院报销比例报销。 (一)市内住院。 ⒈基本医疗保险。起付标准按医疗机构级别确定,分别为一级医疗机构(含未定级的医疗机构)200元、二级医疗机构450元、三级医疗机构800元。支付比例为一级医疗机构(含未定级的医疗机构)90%、二级医疗机构80%、三级医疗机构65%。 详见政策依据。 (二)市外住院。 ⒈参保人通过异地就医备案的,在备案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符合医保政策范围内的医疗费用,起付标准参照市内同级别医疗机构标准执行,报销比例为:一级医疗机构(含未定级的医疗机构)80%、二级医疗机构70%、三级医疗机构60%。 其他详见文件 蕉岭县医疗保障局
60 城乡居民医保大病保险 参保人住院、门诊特定病种费用经居民医保基金按规定支付后,累计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达到大病保险起付标准部分,由大病保险按规定支付。(1)住院。参保人在居民医保基金支付后需个人自付的住院医疗费用,年度累计个人自付费用10000元以上部分,由大病保险按规定进行支付。支付比例为:10000元至30000元的部分,按75%比例支付;30000元以上部分,按80%比例支付。特困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纳入监测范围的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年度累计个人自付费用2000元以上部分,由大病保险按规定进行支付。支付比例为:2000元至30000元的部分,按80%比例支付;30000元以上部分,按85%比例支付。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年度累计个人自付费用5000元以上部分,由大病保险按规定进行支付。支付比例为:5000元至30000元的部分,按80%比例支付;30000元以上部分,按85%比例支付。(二)市外住院。⒈参保人通过异地就医备案的,在备案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符合医保政策范围内的医疗费用,起付标准参照市内同级别医疗机构标准执行,报销比例为:一级医疗机构(含未定级的医疗机构)80%、二级医疗机构70%、三级医疗机构60%。大病保险待遇标准参照市内住院标准支付。备案有效期内回参保地就医的,待遇标准按照市内就医政策执行。2.未通过异地就医备案的外出就医参保人,医疗费用起付标准为2000元,报销比例为:一级医疗机构(含未定级的医疗机构)70%、二级医疗机构60%、三级医疗机构45%。大病保险报销比例按市内住院的标准相应降低10%。⒊参保人以个人承诺方式办理异地就医备案手续的,应履行承诺事项,可在补齐相关备案材料后享受异地就医备案政策待遇;在未补齐资料前,参照未通过异地就医备案政策待遇执行。其他详见文件
61 困难群众医疗救助 第十条医疗救助享受待遇年度与基本医保年度保持一致。 第十一条收入型医疗救助对象按以下标准予以救助: (一)特困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按100%的比例予以救助,不设年度救助起付标准,不设年度最高救助限额。 (二)低保对象、纳入监测范围的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不设年度救助起付标准,普通门诊按80%的比例予以救助;门诊 特定病种、住院按85%比例予以救助。门诊和住院共用年度救助限额100000元。 (三)低保边缘家庭成员普通门诊、门诊特定病种不设年度起付标准,按80%的比例予以救助;住院起付标准2000元,按85%比例予以救助。门诊和住院共用年度救助限额100000元。 第十二条支出型医疗救助对象年度救助起付标准7000 元 (含门诊和住院),按80%的比例予以救助,门诊和住院共用年度最高救助限额80000 元。 第十三条对规范转诊且在省域内就医的医疗救助对象在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普通门诊、门诊特定病种、住院医疗费用,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综合保障后,个人负担医疗费用仍然较重的,按下列标准予以倾斜救助:(一)特困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按80%的比例予以救助,不设年度救助标准,年度最高救助限额40000 元。(二)低保对象、纳入监测范围的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低保边缘家庭救助对象年度救助起付标准3000元,救助比例为:3000 至10000元的部分,按50%予以救助;10000至30000元的部分,按60%予以救助;30000元以上部分,按70%予以救助。年度最高救助限额30000元。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普通门诊、门诊特定病种、住院医疗费用,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综合保障后,个人负担医疗 费用仍然较重的,按下列标准予以倾斜救助:(一)特困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按80%的比例予以救助,不设年度救助标准,年度最高救助限额40000 元。 (二)低保对象、纳入监测范围的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低保边缘家庭救助对象年度救助起付标准3000元,救助比例为:3000 至10000元的部分,按50%予以救助;10000至30000元的部分,按60%予以救助;30000元以上部分,按70%予以救助。 年度最高救助限额30000元。 第十四条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困难人员,按规定给予相应医疗救助。对0至14周岁(含14周岁)患白血病和先天性心脏病两类重大疾病的参保儿童,按原有救助方式与标准执行。 第十五条下列情形产生的费用不纳入医疗救助基金支付 范围: (一)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 (二)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 (三)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 (四)在境外就医的; (五)体育健身、养生保健消费、健康体检;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其他详见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