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01 10:02:06
来源:蕉岭县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浏览次数:748
近日,我市印发《梅州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适用于参加我市职工医保并按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参保人员,自2022年11月1日施行,有效期3年。
具体有哪些新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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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医保普通门诊统筹不设起付标准报销比例50%起步
根据《细则》,在门诊共济保障待遇方面,职工医保普通门诊统筹不设起付标准,在职职工发生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一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支付比例为60%,二级定点医疗机构支付比例为55%,三级定点医疗机构支付比例为50%,退休人员支付比例相应提高5个百分点。
此外,根据2020年度和2021年度梅州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分别为85160元和86743元,明确我市2022年度职工医保普门最高年支付限额确定为1703.20元(85160x2%),季度限额为425.80元。2023年度职工医保普门最高年支付限额确定为1734.86元(86743x2%),季度限额为433.72元。
在职职工个人账户月计入标准为本人缴费月基数的2%
根据《细则》
个人账户计入标准及管理有了新变化
2022年11月1日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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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职职工个人账户由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计入,月计入标准为本人参保缴费月基数的2%,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划入统筹基金;
退休人员个人账户由职工医保统筹基金按定额标准划入,月划入标准为2021年全市基本养老金月平均金额(3730.74元)的2.8%,划入金额为104.46元/月(3730.74x2.8%);
灵活就业退休人员个人账户计入标准参照执行。
个人账户不得用于不属于基本医保保障范围的支出
《细则》明确
个人账户可用于支付以下费用▼
1、参保人员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
2、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药品、医疗器械、医用耗材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3、配偶、父母、子女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等的个人缴费;
4、参保人员本人退休时未达到职工医保最低缴费年限的缴费费用;
5、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符合规定的中医“治未病”费用;
6、其他符合国家、省规定的费用。
但不得用于公共卫生费用、体育健身或养生保健消费等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保障范围的支出。
(来源:梅州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