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9/02/14 14:20:48
来源:蕉岭县综合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浏览次数:413
8月1日起,将全面实行农药经营许可制度。记者从市农业部门获悉,各县(市、区)农业主管部门积极稳妥推进农药经营许可证颁证工作,目前全市已颁发农药经营许可证436张,其中梅县区155张、兴宁市113张、蕉岭县65张、大埔县36张、平远县25张、梅江区22张、五华县16张、丰顺县4张。
据了解,实行农药经营许可制度,是新修订的《农药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一大特点和亮点。通过颁发农药经营许可证,规范农药经营行为,推进农药科学合理安全使用,减少农药对农产品和环境的污染,提升农产品质量,保护生态环境。
条例和《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农药经营与使用行为作了详细规定,要求农药经营者必须建立采购台账、销售台账,应当科学推荐农药,应当对经营的农药安全性、有效性负责,应当回收农药包装物等。同时,要求农产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农药使用记录,剧毒、高毒农药不得用于蔬菜、瓜果、茶叶、菌类、中草药材生产,不得使用禁用的农药等;要求对限制使用类农药(高毒农药)实行定点经营。根据省农业厅总体规划,我市每个镇只允许设立1个限制使用类农药经营点,此类农药经营许可证由省农业厅核发;普通农药经营许可证由市、县(市、区)农业部门根据农药经营者的申请分别核发。
条例及办法对违规经营与使用行为明确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处罚力度堪称“史上最严”。市农业局植保土肥科负责人表示,2018年8月1日后,无证经营最低处5000元罚款,最高可处货值(货值超过1万元的)的10倍罚款;没有建立采购台账、销售台账的,视情节轻重可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农产品生产企业违规使用禁限用农药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或者被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10年内不得从事农药经营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