蕉岭县水库移民管理办公室
| 主管部门 | 蕉岭县水务局 |
| 补贴对象 | 纳入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移民 |
| 补贴标准 | 每人每年600元 |
| 补贴渠道 | 实行国家规定的“直补到人”“项目”扶持方式,由市水务局、市财政局审批后,由县财政局直接委托银行拨付给移民户。 |
| 政策依据 |
附件2国发【2006】17号.pdf 粤水规范字[2022]2号 省水利厅关于延长《广东省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办法》有效期的通知(OA附件).pdf |
| 备 注 | 国发[2006]17号;粤水规范字[2022]2号 |
| 投诉咨询电话 | 15812938788 |
蕉岭县残疾人联合会
| 主管部门 | 蕉岭县残疾人联合会 |
| 补贴对象 | 领取大学录取通知书并注册报到成功的持证残疾学生 |
| 补贴标准 | 专科生一次性资助10000元/人,本科生一次性资助15000元/人,研究生一次性资助20000元/人,博士研究生一次性资助30000元/人。 |
| 补贴渠道 | 省级资金 |
| 政策依据 |
(新)南粤扶残助学工程实施管理办法.pdf |
| 备 注 | |
| 投诉咨询电话 | 0753-7882284 |
| 主管部门 | 蕉岭县残疾人联合会 |
| 补贴对象 | 持证的重度残疾人、精神和智力残疾人(16周岁以下及在校生除外) |
| 补贴标准 | 10元/月/人 |
| 补贴渠道 | 县财政补贴 |
| 政策依据 |
残联发文发放标准(蕉残联2016八号文.pdf |
| 备 注 | |
| 投诉咨询电话 | 0753-7892808 |
| 主管部门 | 蕉岭县残疾人联合会 |
| 补贴对象 | 持证重度残疾人 |
| 补贴标准 | 380元/人/年 |
| 补贴渠道 | 县级资金 |
| 政策依据 |
转发市医疗保障局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国家税务总局市税务局关于做好2025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的通知.pdf |
| 备 注 | |
| 投诉咨询电话 | 0753-7892808 |
| 主管部门 | 蕉岭县残疾人联合会 |
| 补贴对象 | 开店或种养达到一定规模的持证残疾人(男16~60,女16~55) |
| 补贴标准 | 不一定每年都有补助,按政策文件走 |
| 补贴渠道 | 市资金、县资金 |
| 政策依据 |
关于印发《蕉岭县2023度度残疾人自主创业就业补助资金实施方案》的通知.pdf 关于调整梅州市2023年残疾人就业创业扶持对象的通知.pdf |
| 备 注 | |
| 投诉咨询电话 | 0753-7882929 |
蕉岭县林业局
| 主管部门 | 蕉岭县林业局 |
| 补贴对象 | 经林业部门核定省级以上生态公益林面积的林地经营者或林木所有者 |
| 补贴标准 | 损失性补偿资金额占总额的80% |
| 补贴渠道 | 通过数字财政系统到人到企统一发放 |
| 政策依据 |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提前下达2026年省级以上公益林效益补偿资金的通知.pdf |
| 备 注 | |
| 投诉咨询电话 | 0753-7186812 |
蕉岭县医疗保障局
| 主管部门 | 蕉岭县医疗保障局 |
| 补贴对象 | 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符合享受医保待遇的参保人 |
| 补贴标准 | 参保人在选定普通门诊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费用,不设起付标准,支付比例为60%;参保人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门诊费用和门诊诊查费,居民医保基金不予支付。参保人普通门诊每月最高支付限额50元,年度累计最高支付限额300元。 参保人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发生符合医保政策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居民医保基金按规定给予支付;除急诊、抢救等特殊情况外,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居民医保基金不予支付。参保人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前产生因病情危重的急诊和抢救门诊费用纳入住院报销;在非定点医疗机构产生因病情危重急诊和抢救门诊费用按同级别医疗机构住院报销比例报销。 (一)市内住院。 ⒈基本医疗保险。起付标准按医疗机构级别确定,分别为一级医疗机构(含未定级的医疗机构)200元、二级医疗机构450元、三级医疗机构800元。支付比例为一级医疗机构(含未定级的医疗机构)90%、二级医疗机构80%、三级医疗机构65%。 详见政策依据。 (二)市外住院。 ⒈参保人通过异地就医备案的,在备案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符合医保政策范围内的医疗费用,起付标准参照市内同级别医疗机构标准执行,报销比例为:一级医疗机构(含未定级的医疗机构)80%、二级医疗机构70%、三级医疗机构60%。 其他详见文件 |
| 补贴渠道 | 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参保人的费用由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 |
| 政策依据 |
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梅州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梅市府〔2024〕11 号.pdf |
| 备 注 | |
| 投诉咨询电话 | 0753-7863621 |
| 主管部门 | 蕉岭县医疗保障局 |
| 补贴对象 | (一)收入型医疗救助对象。具体包括特困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低保对象、低保边缘家庭成员。 (二)支出型医疗救助对象。即《广东省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救助办法》规定的支出型困难家庭中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重病患者:1.支出型困难家庭资格认定之日前12个月在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普通门诊、门诊特定病种、住院医疗费用,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等支付后,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达到资格认定当年救助起付标准的家庭成员。 2.支出型困难家庭资格存续期间在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普通门诊、门诊特定病种、住院医疗费用,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等支付后,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达到年度救助起付标准 的家庭成员。 (三)纳入监测范围的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困难人员。 |
| 补贴标准 | 医疗救助享受待遇年度与基本医保年度保持一致。 收入型医疗救助对象按以下标准予以救助: (一)特困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按100%的比例予以救助,不设年度救助起付标准,不设年度最高救助限额。 (二)低保对象、纳入监测范围的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不设年度救助起付标准,普通门诊按80%的比例予以救助;门诊 特定病种、住院按85%比例予以救助。门诊和住院共用年度救助限额100000元。 (三)低保边缘家庭成员普通门诊、门诊特定病种不设年度起付标准,按80%的比例予以救助;住院起付标准2000元,按85%比例予以救助。门诊和住院共用年度救助限额100000元。 支出型医疗救助对象年度救助起付标准7000 元 (含门诊和住院),按80%的比例予以救助,门诊和住院共用年度最高救助限额80000 元。 第十三条对规范转诊且在省域内就医的医疗救助对象在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普通门诊、门诊特定病种、住院医疗费用,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综合保障后,个人负担医疗费用仍然较重的,按下列标准予以倾斜救助:(一)特困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按80%的比例予以救助,不设年度救助标准,年度最高救助限额40000 元。(二)低保对象、纳入监测范围的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低保边缘家庭救助对象年度救助起付标准3000元,救助比例为:3000 至10000元的部分,按50%予以救助;10000至30000元的部分,按60%予以救助;30000元以上部分,按70%予以救助。年度最高救助限额30000元。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普通门诊、门诊特定病种、住院医疗费用,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综合保障后,个人负担医疗 费用仍然较重的,按下列标准予以倾斜救助:(一)特困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按80%的比例予以救助,不设年度救助标准,年度最高救助限额40000 元。 (二)低保对象、纳入监测范围的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低保边缘家庭救助对象年度救助起付标准3000元,救助比例为:3000 至10000元的部分,按50%予以救助;10000至30000元的部分,按60%予以救助;30000元以上部分,按70%予以救助。 年度最高救助限额30000元。 第十四条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困难人员,按规定给予相应医疗救助。对0至14周岁(含14周岁)患白血病和先天性心脏病两类重大疾病的参保儿童,按原有救助方式与标准执行。 第十五条下列情形产生的费用不纳入医疗救助基金支付 范围: (一)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 (二)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 (三)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 (四)在境外就医的; (五)体育健身、养生保健消费、健康体检;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其他详见文件 |
| 补贴渠道 | 医疗救助基金 |
| 政策依据 |
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梅州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梅市府〔2024〕11 号.pdf 关于印发《梅州市医疗救助实施细则》的通知(梅市医保规〔2023〕2号).pdf |
| 备 注 | |
| 投诉咨询电话 | 0753-7186686 |
| 主管部门 | 蕉岭县医疗保障局 |
| 补贴对象 | 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符合享受医保待遇的参保人 |
| 补贴标准 | 参保人住院、门诊特定病种费用经居民医保基金按规定支付后,累计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达到大病保险起付标准部分,由大病保险按规定支付。(1)住院。参保人在居民医保基金支付后需个人自付的住院医疗费用,年度累计个人自付费用10000元以上部分,由大病保险按规定进行支付。支付比例为:10000元至30000元的部分,按75%比例支付;30000元以上部分,按80%比例支付。特困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纳入监测范围的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年度累计个人自付费用2000元以上部分,由大病保险按规定进行支付。支付比例为:2000元至30000元的部分,按80%比例支付;30000元以上部分,按85%比例支付。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年度累计个人自付费用5000元以上部分,由大病保险按规定进行支付。支付比例为:5000元至30000元的部分,按80%比例支付;30000元以上部分,按85%比例支付。(二)市外住院。⒈参保人通过异地就医备案的,在备案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符合医保政策范围内的医疗费用,起付标准参照市内同级别医疗机构标准执行,报销比例为:一级医疗机构(含未定级的医疗机构)80%、二级医疗机构70%、三级医疗机构60%。大病保险待遇标准参照市内住院标准支付。备案有效期内回参保地就医的,待遇标准按照市内就医政策执行。2.未通过异地就医备案的外出就医参保人,医疗费用起付标准为2000元,报销比例为:一级医疗机构(含未定级的医疗机构)70%、二级医疗机构60%、三级医疗机构45%。大病保险报销比例按市内住院的标准相应降低10%。⒊参保人以个人承诺方式办理异地就医备案手续的,应履行承诺事项,可在补齐相关备案材料后享受异地就医备案政策待遇;在未补齐资料前,参照未通过异地就医备案政策待遇执行。其他详见文件 |
| 补贴渠道 | 城乡大病保险支付 |
| 政策依据 |
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梅州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梅市府〔2024〕11 号.pdf |
| 备 注 | |
| 投诉咨询电话 | 0753-7863621 |
蕉岭县教育局
| 主管部门 | 蕉岭县教育局 |
| 补贴对象 | 具有正式注册学籍的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符合《广东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内的家庭情况和健康状况等情况。 |
| 补贴标准 | 2300元/生/年(按学期发放) |
| 补贴渠道 | 财政补助 学校发放 |
| 政策依据 | |
| 备 注 | |
| 投诉咨询电话 | 0753-7861669 |
| 主管部门 | 蕉岭县教育局 |
| 补贴对象 | 广东省义务教育阶段就读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符合《广东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内的家庭情况和健康状况等情况。 |
| 补贴标准 | 小学非寄宿625元/生/年 小学寄宿1250元/生/年 初中非寄宿750元/生/年 初中寄宿1500元/生/年(按学期发放) |
| 补贴渠道 | 财政补助 学校发放 |
| 政策依据 | |
| 备 注 | |
| 投诉咨询电话 | 0753-7861669 |
| 主管部门 | 蕉岭县教育局 |
| 补贴对象 | 经县级以上教育部门审批设立的公办幼儿园、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和幼儿班就读的3-6岁常住人口家庭经济困难学前儿童、孤儿和残疾儿童,符合《广东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内的家庭经济情况和健康状况等。 |
| 补贴标准 | 1000元/生/年(按学期发放) |
| 补贴渠道 | 财政补助 学校发放 |
| 政策依据 | |
| 备 注 | |
| 投诉咨询电话 | 0753-786166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