蕉岭县民政局
主管部门 | 蕉岭县民政局 |
补贴对象 | 低保对象 |
补贴标准 | 城镇低保标准858元/人/月,补差水平676元/人/月,农村低保标准601元/人/月,补差水平318元/人/月。 |
补贴渠道 | 财政直拨 |
政策依据 |
梅州市民政局关于印发2022年梅州市城乡低保最低标准和特困人员基本生活供养标准的通知(梅市民字[2022]13号).pdf (以此件为准)6关于印发2023年梅州市城乡低保最低标准和特困人员基本生活供养标准的通知.pdf |
备 注 | |
投诉咨询电话 | 07537888311 |
主管部门 | 蕉岭县民政局 |
补贴对象 | 特困人员 |
补贴标准 | 城镇特困标准1373元/人/月,农村特困标准962元元/人/月。 |
补贴渠道 | 财政直拨 |
政策依据 |
梅州市民政局关于印发2022年梅州市城乡低保最低标准和特困人员基本生活供养标准的通知(梅市民字[2022]13号).pdf (以此件为准)6关于印发2023年梅州市城乡低保最低标准和特困人员基本生活供养标准的通知.pdf |
备 注 | |
投诉咨询电话 | 07537888311 |
主管部门 | 蕉岭县民政局 |
补贴对象 | 低保、特困供养人员、建档立卡贫困户、低收入家庭、支出贫困型家庭等 |
补贴标准 | 特困供养人员门诊费用100%救助,政策内住院费用100%救助,年救助封顶50000元;其他人员政策内费用不低于80%,年救助封顶40000元 |
补贴渠道 | 财政直拨 |
政策依据 | |
备 注 | |
投诉咨询电话 | 7888316 |
主管部门 | 蕉岭县民政局 |
补贴对象 | 户籍在本县并年龄在100岁以上的老年人。 |
补贴标准 | 根据县长办公会议纪要[2017]7号文,100岁高龄老人每月高龄老人补(津)贴标准为900元101-105岁老人,由现在每月补助900元的基础上,每增加一岁,每月补(津)贴加100元,106-109岁老人,每人每月补(津)贴2000元,110岁以上高龄老人每人每月补(津)贴3000元。另发100岁以上每人重阳节800元、春节慰问金2000元;101-105岁老人发给重阳慰问金1000元、春节慰问金2300元;106-109岁老人发给重阳慰问金2000元、春节慰问金3000元;110岁以上高龄老人发给重阳慰问金3000元、春节慰问金5000元。 |
补贴渠道 | 由县民政局拨付至各乡镇社会事务办,再由各乡镇社会事务办直接拨入申请人银行账户 |
政策依据 |
县长办公会议纪要2017.3号文.pdf 县长办公会议纪要2017.7号文.pdf |
备 注 | |
投诉咨询电话 | 0753-7888315 |
主管部门 | 蕉岭县民政局 |
补贴对象 | 户籍在本县且年龄在80岁至99岁老人 |
补贴标准 | 80-89岁高龄老人补(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300元;90-99岁高龄老人补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100元 |
补贴渠道 | 由县民政局拨付至各乡镇社会事务办,再由各乡镇社会事务办直接拨入申请人银行账户 |
政策依据 |
县长办公会议纪要2017.3号文.pdf |
备 注 | |
投诉咨询电话 | 0753-7888315 |
主管部门 | 蕉岭县民政局 |
补贴对象 | 因遭遇意外事件、突发重大疾病或其他原因造成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对象 |
补贴标准 | 原则上不低于当地2个月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
补贴渠道 | 财政直拨 |
政策依据 |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临时救助办法的通知.pdf (2022市府.临)梅市府办〔2022〕8号《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梅州市临时救助实施细则的通知》).pdf |
备 注 | |
投诉咨询电话 | 7888311 |
主管部门 | 蕉岭县民政局 |
补贴对象 |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对象 |
补贴标准 | 195元/月 |
补贴渠道 | 县民政局通过银行转账到个人账户 |
政策依据 |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民政厅 广东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2022-2025年提高我省残疾人两项补贴标准的通知.pdf |
备 注 | |
投诉咨询电话 | 0753-7888315 |
主管部门 | 蕉岭县民政局 |
补贴对象 |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对象 |
补贴标准 | 261元/月 |
补贴渠道 | 县民政局通过银行转账到个人账户 |
政策依据 |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民政厅 广东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2022-2025年提高我省残疾人两项补贴标准的通知.pdf |
备 注 | |
投诉咨询电话 | 0753-7888315 |
主管部门 | 蕉岭县民政局 |
补贴对象 | 特困人员护理人 |
补贴标准 | 日常照料护理费:全自理特困人员月人均护理标准33元;分散供养半自理特困人员月人均护理标准486元,集中供养半自理月人均护理标准972元;分散全护理特困人员月护理标准972元,集中供养全护理月人均护理标准1944元;住院照料护理:住院照料护理标准按不高于每人每日150元,每人每天低于150元的按实际发生费用实报实销,每人申请天数原则上一年内累计不超过60天 |
补贴渠道 | 财政直拨 |
政策依据 |
(2022市府.特)梅市府办〔2022〕9号《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梅州市特困供养人员护理标准的通知》.pdf |
备 注 | |
投诉咨询电话 | 07537888311 |
蕉岭县卫生健康局
主管部门 | 蕉岭县卫生健康局 |
补贴对象 | 农村户籍居民中只生育(含依法收养)一个子女、纯生二女或婚后未生育,且一方在2015年12月31日前落实绝育措施的已婚夫妇,自落实绝育措施当月起至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止,由其户籍所在地人民政府予以奖励 |
补贴标准 | 每人每月50元 |
补贴渠道 | 卫计局审批、财政局审核无误后,将资金发放到对象个人帐户 |
政策依据 | |
备 注 | |
投诉咨询电话 | 0753-7882322 |
主管部门 | 蕉岭县卫生健康局 |
补贴对象 | 城镇和农村独生子女死亡或伤残后未再生育、收养子女的夫妻(女方49周岁以上)。 |
补贴标准 | 独生子女死亡的1000元/人/月;独生子女伤病残的500元/人/月。 |
补贴渠道 | 卫计局审批、财政局审核无误后,将资金发放到对象个人帐户 |
政策依据 | |
备 注 | |
投诉咨询电话 | 0753-7882322 |
主管部门 | 蕉岭县卫生健康局 |
补贴对象 | 本县户籍城镇居民中,自2009年1月1日起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的独生子女父母。 |
补贴标准 | 每人每月120元 |
补贴渠道 | 卫计局审批、财政局审核无误后,将资金发放到对象个人帐户 |
政策依据 | |
备 注 | |
投诉咨询电话 | 0753-7882322 |
主管部门 | 蕉岭县卫生健康局 |
补贴对象 | 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的夫妇终身只生育(收养)一个子女、纯生二女、婚后没有生育的农村居民 |
补贴标准 | 每人每月120元 |
补贴渠道 | 卫计局审批、财政局审核无误后,将资金发放到对象个人帐户 |
政策依据 | |
备 注 | |
投诉咨询电话 | 0753-7882322 |
主管部门 | 蕉岭县卫生健康局 |
补贴对象 | 本县户籍在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施行了计划生育手术,按《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管理办法》鉴定为三级以上的并发症;并发症尚未治愈或尚未康复的人员纳入特别扶助 |
补贴标准 | 一级520元/人、二级390元/人、三级260元/人 |
补贴渠道 | 卫计局审批、财政局审核无误后,将资金发放到对象个人帐户 |
政策依据 | |
备 注 | |
投诉咨询电话 | 0753-7882322 |
主管部门 | 蕉岭县卫生健康局 |
补贴对象 | 补助对象需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广东省户籍; 二、在2012年12月31日前离岗; 三、截至2012年12月31日男性年龄满60周岁,女性年龄满55周岁; 四、持有有效的农村接生员或赤脚医生证明文件。 |
补贴标准 | 一、工作年限超过30年(含30年)的,每人每月补助900元;二、工作年限在20-30年(不含30年)的,每人每月补助800元;三、工作年限在10-20年(不含20年)的,每人每月补助700元; |
补贴渠道 | 经卫生健康局审核无误后,每年资金到县财政后,由县财政一次性统一拨付到补助对象个人邮政银行账户。 |
政策依据 | |
备 注 | |
投诉咨询电话 | 0753-7882322 |
主管部门 | 蕉岭县卫生健康局 |
补贴对象 | 经注册并经县(市、区)级卫生计生、财政部门审核确认列入省财政补贴范围的乡村医生(包括在村卫生站执业的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持乡村医生执业证书的医生),每村1名。 |
补贴标准 | 被列为补贴对象的乡村医生,2023年起每人每年补贴2.5万元,每年6月底前发80%,剩余部分根据考核结果于12月底前发放完毕 |
补贴渠道 | 经卫生健康部门对村卫生站进行年度考核后,在省财政资金到县财政后,由县财政将年度补助资金分上半年和下半年支付到符合条件的补贴对象个人账户。 |
政策依据 | |
备 注 | |
投诉咨询电话 | 0753-7882322 |
蕉岭县农业农村局
主管部门 | 蕉岭县农业农村局 |
补贴对象 | 全县购置了在省农机购置补贴系统中规定农机的农户 |
补贴标准 | 省农机购置补贴系统中规定,一般不超过30% |
补贴渠道 | 由县财政局直补至农户 |
政策依据 |
农机.pdf |
备 注 | |
投诉咨询电话 | 0753-7872832 |
主管部门 | 蕉岭县农业局 |
补贴对象 | 种粮农民 |
补贴标准 | 65.6元/亩 |
补贴渠道 | 财政直拔 |
政策依据 |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农业厅 关于做好2015年农业支持保护补贴资金(农资综合补贴和种粮直补)工作的通知 粤财工[2015]64号.pdf |
备 注 | |
投诉咨询电话 | 7866719 |
主管部门 | 蕉岭县农业局 |
补贴对象 | 在生产中使用水稻、玉米、小麦良种的农民 |
补贴标准 | 水稻15元/亩,玉米、小麦10元/亩 |
补贴渠道 | 财政直拔 |
政策依据 |
广东省农业厅 广东省财政厅 关于印发《广东省2014年中央财政水稻、玉米、小麦良种补贴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粤农财[2014]46号.pdf |
备 注 | |
投诉咨询电话 | 0753-7866719 |
主管部门 | 蕉岭县农业局 |
补贴对象 | 从事内陆捕捞以及水产养殖并使用机动渔船的船舶所有人 |
补贴标准 | 详见文件 |
补贴渠道 | 财政直拨 |
政策依据 |
梅州市农业局 梅州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梅州市2015-2019年国内渔业捕捞和养殖业油价补贴政策调整实施方案》的通知 梅市农字[2016]108号.pdf |
备 注 | |
投诉咨询电话 | 7866719 |
主管部门 | 蕉岭县农业农村局 |
补贴对象 | 拥有耕地承包权的种地农民 |
补贴标准 | 2022年的补贴标准86/亩/年 |
补贴渠道 | 由财政局通过农信社(农村商业银行)发放至农户“一卡通”账户中 |
政策依据 |
梅市财农[2022]67号 关于下达2022年中央财政农业生产发展资金(耕地地力保护补贴)的通知.pdf |
备 注 | |
投诉咨询电话 | 7866718 |
主管部门 | 蕉岭县农业农村局 |
补贴对象 | 我县养殖的能繁母猪养殖户 |
补贴标准 | 中央补助保险费的40%,省财政补助保费的35%,市财政补助保费的8%,县财政补助保费5.33% |
补贴渠道 | 市级以上补贴资金由市财政拨付给保险公司,县级补贴资金由县财政拨付给保险公司。 |
政策依据 |
粤财农【2012】537号调整政策性能繁母猪保险保费分担比例有关问题的通知20170823.pdf |
备 注 | |
投诉咨询电话 | 7879213 |
主管部门 | 蕉岭县农业农村局 |
补贴对象 | 生猪、家禽养殖企业 |
补贴标准 | 生猪保费:中央财政补贴保费40%,省财政补贴保费20%,县财政补贴保费15%,家禽保费:省财政补贴保费50%,市、县财政补贴保费20%. |
补贴渠道 | 市级以上补贴资金由市财政拨付给保险公司,县级补贴资金由县财政拨付给保险公司。 |
政策依据 |
4_关于做好梅州市2021-2023年政策性农业保险相关工作的通知-正文((1).pdf 关于印发广东省政策性家禽养殖保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PDF 4_2021-2023年梅州政策性农业保险合同书(人保财险梅州市分公司).pdf 粤农【2016】39号生猪保险试点方案20170823.pdf |
备 注 | |
投诉咨询电话 | 7879213 |
主管部门 | 蕉岭县农业农村局 |
补贴对象 | 实施广东省奶牛良种补贴项目后的优质后备母牛养殖户 |
补贴标准 | 每头优质后备母牛补贴500,其中省与地方财政分别负担补贴资金的60%和40% |
补贴渠道 | 银行划账或发放现金 |
政策依据 |
梅市畜字【2012】62号2012年后备母牛饲养补贴方案20170823.pdf |
备 注 | |
投诉咨询电话 | 7879213 |
主管部门 | 蕉岭县农业农村局 |
补贴对象 | 符合条件实施危房改造的农村低收入住房困难户 |
补贴标准 | 新建户每户补助1.5万元;维修户每户补助0.7万元 |
补贴渠道 | 补助资金由县财政下拨到各镇,验收后,镇财政直接拨付到户 |
政策依据 |
蕉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印发2013年蕉岭县农村低收入住房困难户危房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 蕉府办[2013]12号.pdf |
备 注 | 2013年 |
投诉咨询电话 | 7872866 |
主管部门 | 蕉岭县农业农村局 |
补贴对象 | 离村委会6公里以上、200人以下不具备生产生活条件贫困村庄整村自愿搬迁农户 |
补贴标准 | 每户统筹3万元,列入低收入危房改造户每户2万元 |
补贴渠道 | 县财政直拨到镇,镇财政直接拨付到户 |
政策依据 |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印发广东省不具备生产生活条件贫困村庄搬迁安置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粤府办[2010]6号.pdf 蕉岭县扶贫开发局 关于进一步做好不具备生产生活条件贫困村庄搬迁安置工作的通知 粤贫【2011】9号.pdf |
备 注 | |
投诉咨询电话 | 0753-7872866 |
主管部门 | 蕉岭县农业农村局 |
补贴对象 | 扶贫开发帮扶对象(有劳动能力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 |
补贴标准 | 2016—2018年扶贫资金由省、对口帮扶市、梅州市、蕉岭县按6:3:0.5:0.5的比例共担。对有劳动能力的扶贫开发对象按2万元/人测算财政扶贫投入(含教育、医疗保障、帮扶对象增收等) |
补贴渠道 | 补助资金用于教育、医疗保障方面由省统筹,拨至相关部门落实到人;用于帮扶对象增收方面,由县统筹,下拨各镇驻镇工作组和省定贫困村落实到户。 |
政策依据 |
广东省财政厅 关于印发《关于我省财政支持新时期精准扶贫精准脱贫三年攻坚的资金筹措方案》的通知 粤财农【2016】216号.pdf |
备 注 | 2016-2018年 |
投诉咨询电话 | 0753-7872867 |
主管部门 | 蕉岭县农业农村局 |
补贴对象 | 病死畜无害化处理厂 |
补贴标准 | 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费用每头给予80元的补助,由中央、省、地级以上市和县财政承担。其中,中央财政承担经费40元/头,省财政承担24元/头,市县财政负担16元/头.县财政给予每头增加10元作为处理厂到农户收集病死畜的收集经费补助 |
补贴渠道 | 处理厂上报-部门审核-补助资金拨付 |
政策依据 |
粤农[2012]248号-关于做好生猪规模化养殖场无害化处理补助相关工作的通知(粤农[2012]248号).pdf 印发蕉岭县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实施方案的通知.PDF |
备 注 | |
投诉咨询电话 | 7879213 |
主管部门 | 蕉岭县农业农村局 |
补贴对象 | 符合政策的养殖户 |
补贴标准 | 由每年省市级具体文件分配落实 |
补贴渠道 | 拨款到养殖户账户 |
政策依据 |
关于印发《2022年梅州市市级畜牧品种改良专项资金使用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_.pdf |
备 注 | |
投诉咨询电话 | 7879213 |
主管部门 | 蕉岭县农业农村局 |
补贴对象 | 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补贴由生猪定点屠宰企业(须经地级以上市政府核发新证并公示的合法企业)申请。病害猪损失补贴对象为在定点屠宰企业屠宰生猪的货主,无害化处理费用补贴对象为具体实施无害化处理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屠宰企业不予补助: (一)未按规定进行生猪屠宰以及逃避监督检查的; (二)未按规定填报屠宰台账记录的; (三)未按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的; (四)未主动申报无害化处理费用补助的; (五)虚报无害化处理数量,骗取套取国家补贴的。 |
补贴标准 | 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病害猪损失补贴标准为每头800元,无害化处理费用补贴每头80 元。经检疫检验确认为不可食用的生猪产品,按90 公斤折算1头的标准,折算成相应的生猪头数享受补贴。运送至屠宰企业时已经死亡的生猪不享受屠宰环节病害猪损失补贴,只享受无害化处理费用补贴。 |
补贴渠道 | 屠宰企业申报-县级部门核实-提交材料-市抽查复核-补贴资金清算拨付 |
政策依据 |
粤农农计[2018]4号_联合通知_(2018-2022年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补贴方案).pdf |
备 注 | |
投诉咨询电话 | 7879213 |
主管部门 | 蕉岭县农业农村局 |
补贴对象 | 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补贴由生猪定点屠宰企业(须经地级以上市政府核发新证并公示的合法企业)申请。病害猪损失补贴对象为在定点屠宰企业屠宰生猪的货主,无害化处理费用补贴对象为具体实施无害化处理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屠宰企业不予补助: (一)未按规定进行生猪屠宰以及逃避监督检查的; (二)未按规定填报屠宰台账记录的; (三)未按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的; (四)未主动申报无害化处理费用补助的; (五)虚报无害化处理数量,骗取套取国家补贴的 |
补贴标准 | 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病害猪损失补贴标准为每头800元,无害化处理费用补贴每头80 元。经检疫检验确认为不可食用的生猪产品,按90 公斤折算1头的标准,折算成相应的生猪头数享受补贴。运送至屠宰企业时已经死亡的生猪不享受屠宰环节病害猪损失补贴,只享受无害化处理费用补贴 |
补贴渠道 | 屠宰企业申报-县级部门核实-提交材料-市抽查复核-补贴资金清算拨付 |
政策依据 |
粤农农计[2018]4号_联合通知_(2018-2022年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补贴方案).pdf |
备 注 | |
投诉咨询电话 | 7879213 |
蕉岭县教育局
主管部门 | 蕉岭县教育局 |
补贴对象 | 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一、二年级涉农专业学生和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
补贴标准 | 每生每学年2000元 |
补贴渠道 | 财政资金 |
政策依据 | |
备 注 | |
投诉咨询电话 | 0753-7861669 |
主管部门 | 蕉岭县教育局 |
补贴对象 | 广东省义务教育阶段就读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符合《广东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内的家庭情况和健康状况等情况。 |
补贴标准 | 小学非寄宿500元/生/年 小学寄宿1000元/生/年 初中非寄宿750元/生/年 初中寄宿1250元/生/年 |
补贴渠道 | 财政补贴 学校发放 |
政策依据 | |
备 注 | |
投诉咨询电话 | 0753-7861669 |
主管部门 | 蕉岭县教育局 |
补贴对象 | 具有正式注册学籍的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符合《广东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内的家庭情况和健康状况等情况。 |
补贴标准 | 2000元/生/年 |
补贴渠道 | 财政补贴 学校发放 |
政策依据 | |
备 注 | |
投诉咨询电话 | 0753-7861669 |
主管部门 | 蕉岭县教育局 |
补贴对象 | 经县级以上教育部门审批设立的公办幼儿园、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和幼儿班就读的3-6岁常住人口家庭经济困难学前儿童、孤儿和残疾儿童,符合《广东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内的家庭情况和健康状况等情况。 |
补贴标准 | 1000元/生/年 |
补贴渠道 | 财政补贴 学校发放 |
政策依据 | |
备 注 | |
投诉咨询电话 | 0753-7861669 |
主管部门 | 蕉岭县教育局 |
补贴对象 | 2016年秋季起在校,蕉岭县户籍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义务教育、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校全日制学生 |
补贴标准 | 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生活费补助标准:义务教育、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每人每年3000元;普通高校每人每年7000元 |
补贴渠道 | 财政资金 |
政策依据 | |
备 注 | |
投诉咨询电话 | 0753-7861669 |
蕉岭县林业局
主管部门 | 蕉岭县林业局 |
补贴对象 | 经林业部门核定省级以上生态公益林面积的林地经营者或林木所有者 |
补贴标准 | 2016年20元/亩,其中林农占75% |
补贴渠道 | 由林业部门核定补贴对象,集体(或个人)的由市财政一卡(折)通过银信帐户统一发放 |
政策依据 |
梅州市财政局 关于提前下达2016年省级以上生态公益林补偿资金(第二批)的通知 梅市财农[2015]241号.pdf |
备 注 | |
投诉咨询电话 | 0753-7186812 |
主管部门 | 蕉岭县林业局 |
补贴对象 | 经林业部门核定省级以上生态公益林面积的林地经营者或林木所有者 |
补贴标准 | 2016年8元/亩,实行差异化补偿 |
补贴渠道 | 由林业部门核定补贴对象,集体(或个人)的由市财政一卡(折)通过银信帐户统一发放 |
政策依据 |
梅州市财政局 关于下达2016年省级以上生态公益林效益补偿资金(第三批)的通知 梅市财农[2016]78号.pdf |
备 注 | |
投诉咨询电话 | 0753-7186812 |
主管部门 | 蕉岭县林业局 |
补贴对象 | 经林业部门核定省级以上生态公益林面积的林地经营者或林木所有者 |
补贴标准 | 损失性补偿资金占总额的80% |
补贴渠道 | 通过银信账户统一发放 |
政策依据 |
粤财资环〔2022〕116号广东省财政厅关于提前下达2023年省级以上公益林效益补偿资金的通知.pdf |
备 注 | |
投诉咨询电话 | 0753-7186812 |
蕉岭县残疾人联合会
主管部门 | 蕉岭县残疾人联合会 |
补贴对象 | 持证重度残疾人 |
补贴标准 | 350元/人/年 |
补贴渠道 | 县级资金 |
政策依据 |
蕉府办函【2022】76号——蕉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蕉岭县2023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pdf |
备 注 | |
投诉咨询电话 | 0753-7892808 |
主管部门 | 蕉岭县残疾人联合会 |
补贴对象 | 持证的重度残疾人、精神和智力残疾人 |
补贴标准 | 10元/月/人 |
补贴渠道 | 县财政补贴 |
政策依据 |
残联发文发放标准(蕉残联2016八号文.pdf |
备 注 | |
投诉咨询电话 | 0753-7892808 |
主管部门 | 蕉岭县残疾人联合会 |
补贴对象 | 领取大学录取通知书并注册报到成功的持证残疾学生 |
补贴标准 | 专科生一次性资助10000元/人;本科生一次性资助15000元/人;研究生一次性资助20000元/人;博士研究生一次性资助30000元/人。 |
补贴渠道 | 省福彩基金 |
政策依据 |
(新)南粤扶残助学工程实施管理办法.pdf |
备 注 | |
投诉咨询电话 | 0753-7882284 |
主管部门 | 蕉岭县残疾人联合会 |
补贴对象 | 开店或种养达到一定规模的持证残疾人(男16~60,女16~55) |
补贴标准 | 不一定每年都有补助,按政策文件走 |
补贴渠道 | 市资金、县资金、 |
政策依据 |
关于印发《蕉岭县2022年度残疾人自主创业就业补助资金实施方案》的通知.pdf (此件为准)梅市残联﹝2021﹞26号关于印发《梅州市扶持残疾人就业创业实施方案(2021-2023年)》的通知.pdf |
备 注 | |
投诉咨询电话 | 0753-7882929 |
蕉岭县公有房屋和保障性住房服务中心
主管部门 | 蕉岭县公有房屋和保障性住房服务中心 |
补贴对象 | 1.属于农村易返贫致贫户(含脱贫不稳定户和、边缘易致贫户)、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农村低保户、农村低保边缘户、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缩减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家庭,以及未享受过农村住房保障政策支持且依靠自身力量无法解决住房安全问题的其他脱贫户。对已实施过农村危房改造但由于小型自然灾害等原因变成危房且农户符合条件的,可再次纳入农村危房改造补助支持范围。 2.所居住房屋属于整体危险(D级)或局部危险(C级); 3.所居住房屋是唯一和长期自住的。 4.对属于下列条件之一的对象不应纳入扶持范围: ①户口在农村而全家人口在城镇已购买住房居住; ②家庭成员已建有或购买住房(具体家庭成员以户口簿登记信息为准,重度残疾人贫困户依申请别行核准); ③户主夫妻双方或一方为乡镇级以上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固定领取政府或企事业单位发放工资收入; ④因吸毒等违法违纪行为而造成贫困的家庭; ⑤全户户籍已经户籍管理部门注销的农户; ⑥在此前已经完成住房改造,或已领取危房改造同类型补助的农户(含易地扶贫搬迁户); ⑦家庭兄弟多,临时分户的,只改造一户; ⑧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不能享受政府扶持政策的农户。 |
补贴标准 | 农村危房改造资金采取以农户自筹为主,政府补助为辅的原则。2023年农村危房改造对象补助标准为:一是改造方式为新建房屋、置换既有安全房屋或统建农村集体公租房的,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不低于3.4万元/户,其他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不低于4万元/户;二是改造方式为修缮加固的,不低于2万元/户;三是对于原中央苏区县的农村危房改造对象,每户提高0.35万元的补助额度。 |
补贴渠道 | 农村危房改造项目先由镇、村组成验收小组,进行现场核查验收,再由县住建局和县公房中心牵头组织有关部门进行逐户验收。验收通过后,县财政局按照有关专项资金管理规定将补助资金集中、及时通过“一卡(折)通”发放给农户。 |
政策依据 | |
备 注 | |
投诉咨询电话 | 0753-7895798 |
蕉岭县水务局
主管部门 | 蕉岭县水务局 |
补贴对象 | 纳入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移民 |
补贴标准 | 每人每年600元 |
补贴渠道 | 实行国家规定的“直补到人”“项目”扶持方式,由市水务局、市财政局审批后,由县财政局直接委托银行拨付给移民户。 |
政策依据 |
国务院 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 国发[2006]17号.pdf 广东省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广东省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方案》的通知 粤府[2006]115号.pdf |
备 注 | |
投诉咨询电话 | 0753-7856313 |
蕉岭县自然资源局
主管部门 | 蕉岭县自然资源局 |
补贴对象 | 承担基本农田保护任务并依法签订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的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国有农场等集体土地所有权单位和国有农用地使用权单位 |
补贴标准 | 每年每亩35元(省级补贴30元,县级补贴5元) |
补贴渠道 | 基本农田保护经济补偿资金由镇级政府设立专账,由村委会做出本村所需使用该项资金的预算上报镇人民政府,由镇人民政府相关部门核实资金使用范围及金额后,统筹安排。并做好资金预拨付、项目质量监管、工程验收、项目工程决算和公示等工作。 |
政策依据 |
蕉府办函〔2014〕33号.pdf 蕉府办函〔2015〕63号.pdf |
备 注 | 《基本农田保护经济补偿》数据由自然资源局耕地保护监督与生态修复股提供,各镇人民政府核准。 |
投诉咨询电话 | 0753--7188862 |
蕉岭县归国华侨联合会
主管部门 | 蕉岭县归国华侨联合会 |
补贴对象 | (1)纳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的特困归侨。(2)就读教育部批准具有高等学历教育招生资格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的困难归侨子女。(3)因自然灾害、突发性事件、家庭成员患危重病或其它特殊情况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归侨家庭。 |
补贴标准 | 纳入低保归侨标准3000元/人,困难归侨子女助学4000元/人/年 ,困难归侨临时帮扶3000-3500元/人/年进行资金预算分配。归侨临时帮扶标准金和困难归侨子女助学金原则上不高于10000元,特别困难的可提高标准,大病补助的住院或特殊门诊自费金额作为界定标准,自费3000元以上给予500元至10000元的补助。具体发放标准由各地根据以上明确标准范围结合资金总额和帮扶人数灵活制定。原则上,同一申请人一个年度内同一申请理由只能发放一次补助。 |
补贴渠道 | 由广东蕉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东分理处社会化发放至个人账户中 |
政策依据 |
关于做好梅州市2023年广东省华侨事业费资金分配和使用的通知.pdf |
备 注 | |
投诉咨询电话 | 0753-7898618 |
蕉岭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主管部门 | 蕉岭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补贴对象 | 具有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学历 教育正式学籍的一、二年级在校涉农专业学生和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
补贴标准 | 国家助学金由中央、省和各级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主要资助受助学生的生活费开支,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1500元。以后年度将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财力状况适时调整资助标准。 |
补贴渠道 | 享受国家助学金资助的对象由各中等职业学校组织审核认定。省财政统筹安排中央财政补助资金。 |
政策依据 |
关于印发《广东省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的通知.pdf |
备 注 | |
投诉咨询电话 | 0753-7188252 |
主管部门 | 蕉岭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补贴对象 | 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符合享受医保待遇的参保人 |
补贴标准 | 住院费用报销标准: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市内一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医疗费用基金支付比例为至95%;市内二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医疗费用基金支付比例为85%;市外医院支付比例为60%(备案)和50%(未备案)。2020年,城乡居民医保最高支付限额70万元,其中基本医疗保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50万元、大病保险年度累计最高支付限额20万元。大病保险起付标准7000元,报销比例75%;城乡五保供养对象、建档立卡贫困人员大病保险起付标线1000元,报销比例85%,不设年度最高支付限额。 |
补贴渠道 | 门诊诊查费符合医保基金支付的部分实行直接结算,由定点医疗机构与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按月结算。职工医疗保险参保人的费用由职工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参保人的费用由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 |
政策依据 |
(梅市医保规[2019]1号)梅州市医疗保障局 梅州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梅州市基本医疗保险相关待遇的通知.pdf 梅市府〔2019〕14号_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梅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pdf |
备 注 | |
投诉咨询电话 | 0753-7188086 |
主管部门 | 蕉岭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补贴对象 | 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符合享受医保待遇的参保人 |
补贴标准 | 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市内一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医疗费用基金支付比例为至95%;市内二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医疗费用基金支付比例为85%;市外医院支付比例为60%(备案)和50%(未备案)。2020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50万元。 |
补贴渠道 | 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参保人的费用由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 |
政策依据 |
梅市府〔2019〕14号 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梅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pdf |
备 注 | |
投诉咨询电话 | 0753-7863621 |
主管部门 | 蕉岭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补贴对象 | 劳动者属于就业困难人员或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已向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申报灵活就业,并以个人身份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
补贴标准 | 每月按不超过实际社保缴费额2/3的标准给予补贴。 |
补贴渠道 | 补贴对象应按季度(或半年)向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对上季度(或半年)已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补贴。 |
政策依据 |
(粤人社规【2020】23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和优化就业补助资金使用管理的通知.pdf |
备 注 | |
投诉咨询电话 | 0753-7188276 |
主管部门 | 蕉岭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补贴对象 | 普通高等学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学生(在校及毕业5年内)和出国(境)留学回国人员(领取毕业证5年内)、军转干部、复退军人以及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返乡创业人员、在乡村经营驿道客栈、民宿、农家乐的创业者(经营主体)成功创业(在本市领取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手续,本人为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 |
补贴标准 | 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登记注册3年内,可向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所属地人社部门申请10000元的创业资助。符合条件人员只能享受一次创业资助。 |
补贴渠道 | 补贴对象应于相关创办主体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向登记注册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补贴申请。 |
政策依据 |
(粤人社规【2020】23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和优化就业补助资金使用管理的通知.pdf |
备 注 | |
投诉咨询电话 | 0753-7188276 |
主管部门 | 蕉岭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补贴对象 | 为本企业职工免费开展技能提升培训的企业,受委托为各类劳动者(含贫困劳动力、“两后生”、农村转移就业者、新型职业农民、下岗失业人员和转岗职工、退役军人、残疾人,在本省灵活就业的家政服务人员、高校毕业生和企业职工等不含超出法定劳动年龄人员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在校学生、以及已退休或领取养老保险待遇人员,下同)提供免费技能提升培训(含项目制培训)的各类机构,以及自费参加培训或自学提升技能的符合条件的各类劳动者(含在本省从事家政服务业在内的灵活就业人员)。 |
补贴标准 | 经省、市职业技能培训课程标准技术委员会审定、纳入补贴范围的职业技能培川项目,其补贴标准由组织开发的行业主管部门、单位等根据培训实际成本提出,按管理权限分别报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定后,统一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布实施。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合格证书等的补贴标准按我省劳动力职业技能提升补贴标准执行,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制定公布和调整。 |
补贴渠道 | 企业或提供免费技能提升培训的机构,应在开班前至少5个工作日,将相关资料报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并录入《广东省职业技能提升培训补贴申领管理信息系统》,提交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培训完成后通过登录该信息系统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自费或自学提升技能的劳动者应通过登陆《广东省职业技能提升培训补贴申领管理信息系统》向户籍地、或求职就业地、或常住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 |
政策依据 |
广东省劳动力职业技能提升补贴申领管理办法(粤人社规[2019]18号).pdf 关于转发《广东省职业技能提升培训补贴申领管理办法》的通知粤人社规【2019】43号.pdf |
备 注 | |
投诉咨询电话 | 0753-7188232 |
主管部门 | 蕉岭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补贴对象 | 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所有股东均为法人股东的企业、劳务派遣企业除外):1.初创企业招用员工(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费满6个月且申请补贴时仍在本企业就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除外)。2.初创企业吸纳劳动者就业申请补贴后12个月内,不同初创企业吸纳同一劳动者就业的不能再次申领补贴。 |
补贴标准 | 招用3人以下的按每人2000元给予补贴;招用4人以上的每增加1人给予3000元补贴,总额最高不超过3万元。 |
补贴渠道 | 补贴对象可按年度向登记注册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补贴申请。首次补贴申请应于相关创业主体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提出,最后一次申请时间不得超过登记注册之日起4年。 |
政策依据 |
(粤人社规【2020】23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和优化就业补助资金使用管理的通知.pdf |
备 注 | |
投诉咨询电话 | 0753-7188276 |
蕉岭县水库移民管理办公室
主管部门 | 蕉岭县水库移民管理办公室 |
补贴对象 | 纳入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移民 |
补贴标准 | 每人每年600元 |
补贴渠道 | 实行国家规定的“直补到人”“项目”扶持方式,由市水务局、市财政局审批后,由县财政局直接委托银行拨付给移民户。 |
政策依据 |
最新文件——省水利厅关于延长《广东省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办法》有效期的通知(OA附件).pdf 国务院 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 国发%5B2006%5D17号.pdf |
备 注 | |
投诉咨询电话 | 7856313 |
蕉岭县医疗保障局
主管部门 | 蕉岭县医疗保障局 |
补贴对象 | 特困供养人员(含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含流浪人员)、低收入救助对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建档立卡贫困人员,支出型贫困医疗救助对象。 |
补贴标准 | 救助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经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的自负费用,按照不低于85%的比例给予救助,特困供养人员的救助比例为100%。 |
补贴渠道 | 城乡医疗救助基金 |
政策依据 |
12.17梅市医保规〔2020〕6号-关于印发《梅州市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实施细则》的通知.pdf |
备 注 | |
投诉咨询电话 | 0753-7186686 |
主管部门 | 蕉岭县医疗保障局 |
补贴对象 | 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符合享受医保待遇的参保人 |
补贴标准 | 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市内一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医疗费用基金支付比例为至95%;市内二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医疗费用基金支付比例为85%;市内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医疗费用基金支付比例为65%;市外医院支付比例为60%(备案)和50%(未备案)。2023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50万元。 |
补贴渠道 | 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参保人的费用由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 |
政策依据 |
梅市府[2019]14号_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梅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 (1).pdf |
备 注 | |
投诉咨询电话 | 0753-7863621 |
主管部门 | 蕉岭县医疗保障局 |
补贴对象 | 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符合享受医保待遇的参保人 |
补贴标准 | 住院费用报销标准:(一)市内住院。参保人在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支付后需个人自付费用,年度累计超过7000元以上部分,由大病保险按75%比例补偿;年度补偿累计最高限额为200000元。特困供养人员、建档立卡贫困人员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支付后需个人自付费用,年度累计超过1000元以上部分,由大病保险按85%比例补偿;不设年度补偿累计最高限额。(二)市外住院。经办理异地就医备案手续的,大病保险待遇标准参照市内标准支付。未办理异地就医备案手续的,超过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以上部分费用,补偿比例降低10%。 |
补贴渠道 | 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支付 |
政策依据 |
梅市府[2019]14号_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梅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pdf |
备 注 | |
投诉咨询电话 | 0753-78636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