蕉岭县农业农村局
| 主管部门 | 蕉岭县农业农村局 |
| 补贴对象 | 补贴对象为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以下 简称“购机者”),其中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 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 的组织。 |
| 补贴标准 | 中央财政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实行定额补贴。农业农村部、 财政部组织制定全国补贴范围内通用类农业机械最高补贴额。我 省按照不超过同类同档产品上年市场销售均价的30%测算确定补 贴范围内农业机械的补贴额,其中通用类机械不得超过最高补贴 额。适当提高我省部分农业生产急需适用、重点短板机具补贴额 测算比例,补贴额测算比例原则上最高不超过 35%。补贴额测算 按照农业农村部、财政部有关政策要求及我省在实际实施过程中 的具体情况组织测算工作。在资金总量控制、满足补贴资金兑付 需求前提下,适当提高我省生产急需的移动式烘干机、履带式拖 拉机、履带式收获机补贴额,测算比例最高不得超过 40%。对我 省保有量明显过多、技术相对落后的机具,实行降低补贴标准、 退坡处理直至退出补贴范围。具体操作按照农业农村部、财政部 的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
| 补贴渠道 | 根据农户及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提供的银行卡帐户拨付。 |
| 政策依据 |
广东省农业农村厅 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2024-2026年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pdf |
| 备 注 | |
| 投诉咨询电话 | 0753-7872832 |
| 主管部门 | 蕉岭县农业农村局 |
| 补贴对象 | 病死畜无害化处理厂 |
| 补贴标准 | 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费用每头给予80元的补助,由中央、省、地级以上市和县财政承担。其中,中央财政承担经费40元/头,省财政承担24元/头,市县财政负担16元/头.县财政给予每头增加10元作为处理厂到农户收集病死畜的收集经费补助 |
| 补贴渠道 | 处理厂上报-部门审核-补助资金拨付 |
| 政策依据 |
粤农[2012]248号-关于做好生猪规模化养殖场无害化处理补助相关工作的通知(粤农[2012]248号).pdf 印发蕉岭县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实施方案的通知.PDF |
| 备 注 | |
| 投诉咨询电话 | 7879213 |
| 主管部门 | 蕉岭县农业农村局 |
| 补贴对象 | 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补贴由生猪定点屠宰企业(须经地级以上市政府核发新证并公示的合法企业)申请。病害猪损失补贴对象为在定点屠宰企业屠宰生猪的货主,无害化处理费用补贴对象为具体实施无害化处理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屠宰企业不予补助: (一)未按规定进行生猪屠宰以及逃避监督检查的; (二)未按规定填报屠宰台账记录的; (三)未按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的; (四)未主动申报无害化处理费用补助的; (五)虚报无害化处理数量,骗取套取国家补贴的。 |
| 补贴标准 | 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补贴标准为每头80 元。经检疫检验确认为不可食用的生猪产品,按90 公斤折算1头的标准,折算成相应的生猪头数。 |
| 补贴渠道 | 屠宰企业申报-县级部门核实-提交材料-市抽查复核-补贴资金清算拨付 |
| 政策依据 |
梅市农农〔2023〕48号梅州市农业农村局梅州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 《2023-2027年梅州市屠宰环节病害生猪及生猪产品无害化处理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pdf |
| 备 注 | |
| 投诉咨询电话 | 7879213 |
| 主管部门 | 蕉岭县农业农村局 |
| 补贴对象 | 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补贴由生猪定点屠宰企业(须经地级以上市政府核发新证并公示的合法企业)申请。病害猪损失补贴对象为在定点屠宰企业屠宰生猪的货主,无害化处理费用补贴对象为具体实施无害化处理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屠宰企业不予补助: (一)未按规定进行生猪屠宰以及逃避监督检查的; (二)未按规定填报屠宰台账记录的; (三)未按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的; (四)未主动申报无害化处理费用补助的; (五)虚报无害化处理数量,骗取套取国家补贴的 |
| 补贴标准 | 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病害猪损失补贴标准为每头800元。经检疫检验确认为不可食用的生猪产品,按90 公斤折算1头的标准,折算成相应的生猪头数享受补贴。运送至屠宰企业时已经死亡的生猪不享受屠宰环节病害猪损失补贴. |
| 补贴渠道 | 屠宰企业申报-县级部门核实-提交材料-市抽查复核-补贴资金清算拨付 |
| 政策依据 |
梅市农农〔2023〕48号梅州市农业农村局梅州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 《2023-2027年梅州市屠宰环节病害生猪及生猪产品无害化处理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pdf |
| 备 注 | |
| 投诉咨询电话 | 7879213 |
| 主管部门 | 蕉岭县农业农村局 |
| 补贴对象 | 生猪、家禽养殖企业 |
| 补贴标准 | 生猪保费:中央财政补贴保费40%,省财政补贴保费25%,县财政补贴保费10%,家禽保费:省财政补贴保费40%,市、县财政补贴保费20%。 |
| 补贴渠道 | 承保机构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支付协保费用,协保员费用由县级协保机构统一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支付,不以现金方式发放。 |
| 政策依据 |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农业农村厅 广东省林业局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广东监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政策性农业保险实施方案(2024-2026年)》 的通知.pdf 广东省政策性农业保险实施方案(2024-2026年).pdf |
| 备 注 | |
| 投诉咨询电话 | 13450706235 |
| 主管部门 | 蕉岭县农业农村局 |
| 补贴对象 | 符合政策的养殖户 |
| 补贴标准 | 由每年省市级具体文件分配落实 |
| 补贴渠道 | 拨款到养殖户账户 |
| 政策依据 |
关于印发《2022年梅州市市级畜牧品种改良专项资金使用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_.pdf |
| 备 注 | |
| 投诉咨询电话 | 19098401075 |
| 主管部门 | 蕉岭县农业农村局 |
| 补贴对象 | 参保对象为实施范围内从事本方案实施品种的种、养产业所有农户、企业、农(林)场、合作社、镇(街)村等农林生产经营者。 |
| 补贴标准 | 能繁母猪参考保额:2500元/头,参考费率:7%,中央财政补贴:40%,省财政补贴:25%,市县财政补贴:10%。 |
| 补贴渠道 | 承保机构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支付协保费用,协保员费用由县级协保机构统一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支付,不以现金方式发放。 |
| 政策依据 |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农业农村厅 广东省林业局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广东监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政策性农业保险实施方案(2024-2026年)》 的通知.pdf 广东省政策性农业保险实施方案(2024-2026年).pdf |
| 备 注 | |
| 投诉咨询电话 | 13450706235 |
| 主管部门 | 蕉岭县农业农村局 |
| 补贴对象 | 拥有耕地承包权的种地农民 |
| 补贴标准 | 2026年补贴标准111.8元/亩/年 |
| 补贴渠道 | 由财政局通过各开户行发放至农户账户中 |
| 政策依据 |
蕉财农〔2026〕8号,(地力补贴)关于下达2026年中央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耕地地力保护补贴)的通知.pdf |
| 备 注 | |
| 投诉咨询电话 | 7866718 |
蕉岭县归国华侨联合会
| 主管部门 | 蕉岭县归国华侨联合会 |
| 补贴对象 | (1)纳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的特困归侨。(2)就读教育部批准具有高等学历教育招生资格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的困难归侨子女。(3)因自然灾害、突发性事件、家庭成员患危重病或其它特殊情况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归侨家庭。 |
| 补贴标准 | 纳入低保、散居“五保”归侨标准3000元/人,困难归侨子女助学4000元/人/年 ,困难归侨临时帮扶3500元/人/年进行资金预算分配。困难归侨临时帮扶标准金和困难归侨子女助学金、低保侨眷助学金补助标准,原则上不高于10000元。大病补助的住院或特殊门诊自费金额作为界定标准,自费3000元以上给予500元至10000元的补助。具体发放标准由各地根据以上明确标准范围结合资金总额和帮扶人数灵活制定。原则上,同一申请人一个年度内同一申请理由只能发放一次补助。 |
| 补贴渠道 | 由广东蕉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东分理处社会化发放至个人账户中 |
| 政策依据 |
(以此为准)粤侨联发【2024】66号关于印发《2025年度华侨事业费资金分配和发放工作方案》的通知.pdf |
| 备 注 | |
| 投诉咨询电话 | 0753-7898618 |
蕉岭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主管部门 | 蕉岭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 补贴对象 | 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所有股东均为法人股东的企业、劳务派遣企业除外):1.初创企业招用员工(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申请补贴前连续6个月为招用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且申请补贴时仍在本企业就业,法定代表人或个体户经营者除外)。2.初创企业吸纳劳动者就业申请补贴后12个月内,不同初创企业吸纳同一劳动者就业的不能再次申领补贴。 |
| 补贴标准 | 招用3人以下的按每人2000元给予补贴;招用4人以上的每增加1人给予3000元补贴,总额最高不超过3万元。 |
| 补贴渠道 | 就业创业专项资金 |
| 政策依据 |
关于印发《广东省就业创业补贴申请办理指导清单(2021年修订版)》的通知(粤人社规【2021】12号).pdf |
| 备 注 | |
| 投诉咨询电话 | 0753-7188276 |
| 主管部门 | 蕉岭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 补贴对象 | 1.劳动者属于就业困难人员或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 2.已向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以灵活就业类型登记就业。 3.以个人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费。 |
| 补贴标准 | 每月按不超过实际社保缴费额2/3的标准给予补贴。 |
| 补贴渠道 | 就业创业专项资金 |
| 政策依据 |
关于印发《广东省就业创业补贴申请办理指导清单(2021年修订版)》的通知(粤人社规【2021】12号).pdf |
| 备 注 | |
| 投诉咨询电话 | 0753-7188276 |
| 主管部门 | 蕉岭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 补贴对象 | 1.初创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女性不超过55周岁、男性不超过60周岁)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学生(在校及毕业5年内)和毕业5年内的出国(境)留学回国人员; (2)军转干部、退役军人; (3)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本省脱贫人口; (4)返乡创业人员,具体包括: 第一类:户籍地为广州、深圳、珠海、佛山、东莞、中山市, 离开户籍所在地市外出求学(指在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 技工院校求学,下同)、务工后返回原户籍地所辖乡镇(行政区 域中无乡镇的可适当调整)创业的劳动者(以营业执照所载地址为 准 ) ; 第二类:在第一项列举地区以外市所辖乡镇创业(不含创办 个体工商户)的各类劳动者(有关地市可根据地方经济发展水平、 资金承受能力等情况,自行确定是否将县城镇、中心镇除外); 第三类:户籍地为第一项列举地区以外市,离开户籍所在地 市外出求学、务工后返回原户籍地市辖区内创业的劳动者; (5)创办驿道客栈、民宿、农家乐的人员。 2.初创企业登记注册满6个月,申请补贴前连续3个月有在 职员工(不含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正常缴纳社会保险费,且申 请时未被市场监管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
| 补贴标准 | 一次性10000元。 |
| 补贴渠道 | 就业创业专项资金 |
| 政策依据 |
关于印发《广东省就业创业补贴申请办理指导清单(2021年修订版)》的通知(粤人社规【2021】12号).pdf |
| 备 注 | |
| 投诉咨询电话 | 0753-7188276 |
| 主管部门 | 蕉岭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 补贴对象 | 1.具有蕉岭县户籍或在蕉岭县就业的劳动者(含在蕉岭县就业的外省来粤务工人员、港澳台人员),不含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全日制在校学生、已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人员。 2.劳动者应年满16周岁,其中男性年龄不超过60周岁,女性年龄不超过55周岁。劳动者应具有蕉岭县户籍,或者在蕉岭县参加社会保险,或者在蕉岭县进行失业登记。 3.劳动者自学或自主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后,参加由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布的备案社会培训评价组织开展的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取得《广东省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指导)标准目录》范围内相应证书。 |
| 补贴标准 | 1.在2025年3月1日后(含本日)备案开班的职业技能培训或取得相应证书的,按照《广东省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指导)标准目录(2025年版)》补贴标准及有关要求执行。 2.劳动者获得梅州市发布的急需紧缺职业(工种)目录范围内职业(工种)高级工(三级)以上证书的,补贴标准可最高上浮30%。具体执行标准另见梅州市人民政府网发布通知。 |
| 补贴渠道 | 劳动者在省职业技能培训和评价服务平台(“技能广东”平台)上,向户籍地、参保地或者就业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按要求填报信息并上传相关材料。 |
| 政策依据 |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指导)标准目录(2025年版)〉的通知(粤人社发〔2025〕5号).pdf 关于延长粤人社规〔2023〕13号文有效期的通知(粤人社规〔2025〕53号).pdf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粤人社规〔2023〕13号).pdf |
| 备 注 | |
| 投诉咨询电话 | 0753-7188232、0753-7188252 |
| 主管部门 | 蕉岭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 补贴对象 | 具有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学历 教育正式学籍的一、二年级在校涉农专业学生和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
| 补贴标准 | 国家助学金由中央、省和各级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主要资助受助学生的生活费开支,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1500元。以后年度将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财力状况适时调整资助标准。 |
| 补贴渠道 | 享受国家助学金资助的对象由各中等职业学校组织审核认定。省财政统筹安排中央财政补助资金。 |
| 政策依据 | |
| 备 注 | |
| 投诉咨询电话 | 0753-7188252 |
蕉岭县自然资源局
| 主管部门 | 蕉岭县自然资源局 |
| 补贴对象 | 承担基本农田保护任务并依法签订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的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国有农场等集体土地所有权单位和国有农用地使用权单位。 |
| 补贴标准 | 每年每亩35元(省级补贴30元,县级补贴5元)。 |
| 补贴渠道 | 基本农田保护经济补偿资金由镇级政府设立专账,由村委会做出本村所需使用该项资金的预算上报镇人民政府,由镇人民政府相关部门核实资金使用范围及金额后,统筹安排。并做好资金预拨付、项目质量监管、工程验收、项目工程决算和公示等工作。 |
| 政策依据 |
梅市府办〔2013〕23号《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国土资源局财政局关于梅州市基本农田保护经济补偿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pdf |
| 备 注 | 《基本农田保护经济补偿》数据由自然资源局耕地保护监督与生态修复股提供,各镇人民政府核准。 |
| 投诉咨询电话 | 0753--7188862 |
蕉岭县水库移民管理办公室
| 主管部门 | 蕉岭县水务局 |
| 补贴对象 | 纳入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移民 |
| 补贴标准 | 每人每年600元 |
| 补贴渠道 | 实行国家规定的“直补到人”“项目”扶持方式,由市水务局、市财政局审批后,由县财政局直接委托银行拨付给移民户。 |
| 政策依据 |
附件2国发【2006】17号.pdf 粤水规范字[2022]2号 省水利厅关于延长《广东省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办法》有效期的通知(OA附件).pdf |
| 备 注 | 国发[2006]17号;粤水规范字[2022]2号 |
| 投诉咨询电话 | 15812938788 |
蕉岭县残疾人联合会
| 主管部门 | 蕉岭县残疾人联合会 |
| 补贴对象 | 领取大学录取通知书并注册报到成功的持证残疾学生 |
| 补贴标准 | 专科生一次性资助10000元/人,本科生一次性资助15000元/人,研究生一次性资助20000元/人,博士研究生一次性资助30000元/人。 |
| 补贴渠道 | 省级资金 |
| 政策依据 |
(新)南粤扶残助学工程实施管理办法.pdf |
| 备 注 | |
| 投诉咨询电话 | 0753-7882284 |
| 主管部门 | 蕉岭县残疾人联合会 |
| 补贴对象 | 持证的重度残疾人、精神和智力残疾人(16周岁以下及在校生除外) |
| 补贴标准 | 10元/月/人 |
| 补贴渠道 | 县财政补贴 |
| 政策依据 |
残联发文发放标准(蕉残联2016八号文.pdf |
| 备 注 | |
| 投诉咨询电话 | 0753-7892808 |
| 主管部门 | 蕉岭县残疾人联合会 |
| 补贴对象 | 持证重度残疾人 |
| 补贴标准 | 380元/人/年 |
| 补贴渠道 | 县级资金 |
| 政策依据 |
转发市医疗保障局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国家税务总局市税务局关于做好2025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的通知.pdf |
| 备 注 | |
| 投诉咨询电话 | 0753-7892808 |
| 主管部门 | 蕉岭县残疾人联合会 |
| 补贴对象 | 开店或种养达到一定规模的持证残疾人(男16~60,女16~55) |
| 补贴标准 | 不一定每年都有补助,按政策文件走 |
| 补贴渠道 | 市资金、县资金 |
| 政策依据 |
关于印发《蕉岭县2023度度残疾人自主创业就业补助资金实施方案》的通知.pdf 关于调整梅州市2023年残疾人就业创业扶持对象的通知.pdf |
| 备 注 | |
| 投诉咨询电话 | 0753-7882929 |
蕉岭县林业局
| 主管部门 | 蕉岭县林业局 |
| 补贴对象 | 经林业部门核定省级以上生态公益林面积的林地经营者或林木所有者 |
| 补贴标准 | 损失性补偿资金额占总额的80% |
| 补贴渠道 | 通过数字财政系统到人到企统一发放 |
| 政策依据 |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提前下达2026年省级以上公益林效益补偿资金的通知.pdf |
| 备 注 | |
| 投诉咨询电话 | 0753-7186812 |
蕉岭县医疗保障局
| 主管部门 | 蕉岭县医疗保障局 |
| 补贴对象 | 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符合享受医保待遇的参保人 |
| 补贴标准 | 参保人在选定普通门诊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费用,不设起付标准,支付比例为60%;参保人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门诊费用和门诊诊查费,居民医保基金不予支付。参保人普通门诊每月最高支付限额50元,年度累计最高支付限额300元。 参保人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发生符合医保政策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居民医保基金按规定给予支付;除急诊、抢救等特殊情况外,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居民医保基金不予支付。参保人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前产生因病情危重的急诊和抢救门诊费用纳入住院报销;在非定点医疗机构产生因病情危重急诊和抢救门诊费用按同级别医疗机构住院报销比例报销。 (一)市内住院。 ⒈基本医疗保险。起付标准按医疗机构级别确定,分别为一级医疗机构(含未定级的医疗机构)200元、二级医疗机构450元、三级医疗机构800元。支付比例为一级医疗机构(含未定级的医疗机构)90%、二级医疗机构80%、三级医疗机构65%。 详见政策依据。 (二)市外住院。 ⒈参保人通过异地就医备案的,在备案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符合医保政策范围内的医疗费用,起付标准参照市内同级别医疗机构标准执行,报销比例为:一级医疗机构(含未定级的医疗机构)80%、二级医疗机构70%、三级医疗机构60%。 其他详见文件 |
| 补贴渠道 | 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参保人的费用由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 |
| 政策依据 |
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梅州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梅市府〔2024〕11 号.pdf |
| 备 注 | |
| 投诉咨询电话 | 0753-7863621 |
| 主管部门 | 蕉岭县医疗保障局 |
| 补贴对象 | (一)收入型医疗救助对象。具体包括特困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低保对象、低保边缘家庭成员。 (二)支出型医疗救助对象。即《广东省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救助办法》规定的支出型困难家庭中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重病患者:1.支出型困难家庭资格认定之日前12个月在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普通门诊、门诊特定病种、住院医疗费用,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等支付后,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达到资格认定当年救助起付标准的家庭成员。 2.支出型困难家庭资格存续期间在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普通门诊、门诊特定病种、住院医疗费用,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等支付后,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达到年度救助起付标准 的家庭成员。 (三)纳入监测范围的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困难人员。 |
| 补贴标准 | 医疗救助享受待遇年度与基本医保年度保持一致。 收入型医疗救助对象按以下标准予以救助: (一)特困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按100%的比例予以救助,不设年度救助起付标准,不设年度最高救助限额。 (二)低保对象、纳入监测范围的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不设年度救助起付标准,普通门诊按80%的比例予以救助;门诊 特定病种、住院按85%比例予以救助。门诊和住院共用年度救助限额100000元。 (三)低保边缘家庭成员普通门诊、门诊特定病种不设年度起付标准,按80%的比例予以救助;住院起付标准2000元,按85%比例予以救助。门诊和住院共用年度救助限额100000元。 支出型医疗救助对象年度救助起付标准7000 元 (含门诊和住院),按80%的比例予以救助,门诊和住院共用年度最高救助限额80000 元。 第十三条对规范转诊且在省域内就医的医疗救助对象在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普通门诊、门诊特定病种、住院医疗费用,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综合保障后,个人负担医疗费用仍然较重的,按下列标准予以倾斜救助:(一)特困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按80%的比例予以救助,不设年度救助标准,年度最高救助限额40000 元。(二)低保对象、纳入监测范围的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低保边缘家庭救助对象年度救助起付标准3000元,救助比例为:3000 至10000元的部分,按50%予以救助;10000至30000元的部分,按60%予以救助;30000元以上部分,按70%予以救助。年度最高救助限额30000元。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普通门诊、门诊特定病种、住院医疗费用,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综合保障后,个人负担医疗 费用仍然较重的,按下列标准予以倾斜救助:(一)特困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按80%的比例予以救助,不设年度救助标准,年度最高救助限额40000 元。 (二)低保对象、纳入监测范围的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低保边缘家庭救助对象年度救助起付标准3000元,救助比例为:3000 至10000元的部分,按50%予以救助;10000至30000元的部分,按60%予以救助;30000元以上部分,按70%予以救助。 年度最高救助限额30000元。 第十四条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困难人员,按规定给予相应医疗救助。对0至14周岁(含14周岁)患白血病和先天性心脏病两类重大疾病的参保儿童,按原有救助方式与标准执行。 第十五条下列情形产生的费用不纳入医疗救助基金支付 范围: (一)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 (二)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 (三)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 (四)在境外就医的; (五)体育健身、养生保健消费、健康体检;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其他详见文件 |
| 补贴渠道 | 医疗救助基金 |
| 政策依据 |
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梅州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梅市府〔2024〕11 号.pdf 关于印发《梅州市医疗救助实施细则》的通知(梅市医保规〔2023〕2号).pdf |
| 备 注 | |
| 投诉咨询电话 | 0753-7186686 |
| 主管部门 | 蕉岭县医疗保障局 |
| 补贴对象 | 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符合享受医保待遇的参保人 |
| 补贴标准 | 参保人住院、门诊特定病种费用经居民医保基金按规定支付后,累计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达到大病保险起付标准部分,由大病保险按规定支付。(1)住院。参保人在居民医保基金支付后需个人自付的住院医疗费用,年度累计个人自付费用10000元以上部分,由大病保险按规定进行支付。支付比例为:10000元至30000元的部分,按75%比例支付;30000元以上部分,按80%比例支付。特困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纳入监测范围的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年度累计个人自付费用2000元以上部分,由大病保险按规定进行支付。支付比例为:2000元至30000元的部分,按80%比例支付;30000元以上部分,按85%比例支付。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年度累计个人自付费用5000元以上部分,由大病保险按规定进行支付。支付比例为:5000元至30000元的部分,按80%比例支付;30000元以上部分,按85%比例支付。(二)市外住院。⒈参保人通过异地就医备案的,在备案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符合医保政策范围内的医疗费用,起付标准参照市内同级别医疗机构标准执行,报销比例为:一级医疗机构(含未定级的医疗机构)80%、二级医疗机构70%、三级医疗机构60%。大病保险待遇标准参照市内住院标准支付。备案有效期内回参保地就医的,待遇标准按照市内就医政策执行。2.未通过异地就医备案的外出就医参保人,医疗费用起付标准为2000元,报销比例为:一级医疗机构(含未定级的医疗机构)70%、二级医疗机构60%、三级医疗机构45%。大病保险报销比例按市内住院的标准相应降低10%。⒊参保人以个人承诺方式办理异地就医备案手续的,应履行承诺事项,可在补齐相关备案材料后享受异地就医备案政策待遇;在未补齐资料前,参照未通过异地就医备案政策待遇执行。其他详见文件 |
| 补贴渠道 | 城乡大病保险支付 |
| 政策依据 |
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梅州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梅市府〔2024〕11 号.pdf |
| 备 注 | |
| 投诉咨询电话 | 0753-7863621 |
蕉岭县教育局
| 主管部门 | 蕉岭县教育局 |
| 补贴对象 | 具有正式注册学籍的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符合《广东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内的家庭情况和健康状况等情况。 |
| 补贴标准 | 2300元/生/年(按学期发放) |
| 补贴渠道 | 财政补助 学校发放 |
| 政策依据 | |
| 备 注 | |
| 投诉咨询电话 | 0753-7861669 |
| 主管部门 | 蕉岭县教育局 |
| 补贴对象 | 广东省义务教育阶段就读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符合《广东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内的家庭情况和健康状况等情况。 |
| 补贴标准 | 小学非寄宿625元/生/年 小学寄宿1250元/生/年 初中非寄宿750元/生/年 初中寄宿1500元/生/年(按学期发放) |
| 补贴渠道 | 财政补助 学校发放 |
| 政策依据 | |
| 备 注 | |
| 投诉咨询电话 | 0753-7861669 |
| 主管部门 | 蕉岭县教育局 |
| 补贴对象 | 经县级以上教育部门审批设立的公办幼儿园、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和幼儿班就读的3-6岁常住人口家庭经济困难学前儿童、孤儿和残疾儿童,符合《广东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内的家庭经济情况和健康状况等。 |
| 补贴标准 | 1000元/生/年(按学期发放) |
| 补贴渠道 | 财政补助 学校发放 |
| 政策依据 | |
| 备 注 | |
| 投诉咨询电话 | 0753-7861669 |
